近期,证监会公布的新一轮包括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及IPO重启、优先股获准试点、严格借壳上市审核标准、推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在内的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的“组合拳”,可以说是历次新股发行改革中力度最大、最全面以及市场起决定性配置作用最强的一次改革,对我国股票市场的长期发展将会起到正面的推动作用。
首先,新股发行“三高”的历史痼疾有望得以解决,此次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特别强调要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一是改革新股定价的发行方式;
二是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网下配售,同时发挥个人投资者参与发行定价的作用,防范部分机构通过故意提高报价来拉抬发行价格进行不当牟利。
三是,新股配售方式也有相应改变,《意见》规定网下配售的股票中至少40%应优先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同时调整了网下配售比例,并上调了网下向网上的回拨比例。并增加市值配置概念,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
上述种种举措均有利于抑制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三高”及股票上市后的非理性“炒新”行为。
同时对于市场投资者普遍担心的原有股东减持对股价所造成的“伤害”或“抽血”现象,此次新股发行改革意见亦有进一步的突破,一是推进存量发行,有利于平衡供需,抑制高定价,增加单只新股在上市首日的供应量,老股东转让股票的多少本身也反映其对公司价值的判断,老股东卖的多,买方自然不敢报高价。二是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且,且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应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公开披露,两项新增举措无不是对A股市场股东减持、增量发行问题的积极回应,这对投资者而言无疑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
其次,推出优先股试点,既能丰富资本市场的融资方式,也能为未来我国资本市场兼并与收购业务的发展和扩张发挥重要作用。
长久以来,投资者对于A股市场一直有着“重融资、轻发展”的感性认识,究其原因很大一个因素在于A股市场融资方式的过于单一——主要通过增量发行普通股为主,特别是A股市场以传统的周期性重工业为主的构成结构,决定了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这类上市公司需要通过不断的融资来扩张规模,进而实现长期发展,但对于投资者而言,这类融资大量通过发行普通股的方式来进行,长期资本利得的取得会因股本的快速扩张而稀释,所以投资者普遍怨声载道。
而此次开展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的出台,则能够很好的改善这一现象,本次优先股试点主要还是针对增量发行,既可以进行公开发行也可以进行非公开发行,而且没有行业限制,这对股票市场引进长期资金或各类产业基金也将有着积极的作用。
同时不限行业也就意味着只要符合发行条件就可以发行优先股,应该说门槛更低,行业层面的影响会更加广泛,大部分希望参与发行优先股的大盘蓝筹行业如银行、建筑、电力等都可能因此受益。特别是由于我国A股市场主要以大蓝筹行业构成为主,且普遍市值偏低,通过发行优先股一方面解决了此类个股再融资往往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冲击,另一方面,通过发行优先股,在顺经济周期的情况下,将增厚这类个股普通股的收益,对于普通股投资者而言无疑也就享有了相应的杠杆收益,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这类个股的活跃度,这对股票市场的繁荣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交易方面而言,允许在优先股交易所交易是有更进一步的举措意义。《指导意见》中规定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这意味着优先股未来可能会像股票一样以连续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和转让,应该说有助于优先股流动性的增强和影响力的扩大。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在计算股份种类和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这意味着除非公司因为发不出优先股股息导致部分优先股恢复表决权,否则大部分情况下发行优先股并不会稀释公司的每股收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普通股投资者对公司业绩被稀释的担忧。同时对于企业来说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利收入可以免税,这无疑也增加了机构或者企业投资优先股的吸引力,未来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成为优先股投资的主流
从海外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优先股的发行也往往与企业兼并收购有关,优先股试点的推出对于增强国内上市公司的兼并、收购手段也有着积极意义。
再次,推动上市公司分红,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及培育市场长期投资理念有着积极的影响。
A股市场波动大,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由于上市公司不注重分红、股息率偏低使得投资者只能通过博取股票差价的方式来获得资本利得,追涨杀跌成为诟病,就更难言培育长期投资的理念。
此次证监会组合拳中——提高上市公司分红对A股市场无疑有着直接的利好作用。指引强调,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对于A股市场中的蓝筹公司而言,很多权重占比较大的蓝筹公司往往进入公司发展的成熟期,现金分红比例的提高以及当前市场偏低的估值水平,无疑极大的提高了这类蓝筹公司的股息率水平,这对长期投资者的吸引力以及普通中小投资者而言,蓝筹公司的内涵投资价值也被相应提升。
整体来看,证监会此次针对新股发行改革等措施的一系列“组合拳”,对于A股市场的长治久安以及传统痼疾的诊治均有所突破,对于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来说,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几者结合将长期利好资本市场。(天弘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