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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

2013年12月14日 07:08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上市公司发行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普通股;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表决权受到限制,但并不代表没有表决权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监会13日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办法》同时明确,上市公司发行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普通股。

  三类主体

  可公开发行优先股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同时,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不再属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对于为何公开发行范围只限于三种情形,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市场对优先股风险收益特征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其二是优先股涉及复杂的公司治理安排,要求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公司治理比较规范。

  “为确保优先股试点稳妥起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必要对公开发行的主体范围进行限制,从经营比较稳健、公司治理相对完善的上证50成分股公司试点公开发行优先股。”负责人说。

  他同时介绍,为了促进并购重组,鼓励市值管理,《办法》将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工具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及回购普通股并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列为公开发行主体。

  “今后,证监会将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主体范围。”他说。

  优先股股东

  有表决权但受限制

  该负责人表示,虽然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表决权受到限制,但并不代表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根据《指导意见》的内容,优先股股东在两种情况下具有表决权。

  一种情况是公司对与优先股股东利益切身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而且与普通股分类表决,这类表决可以称为优先股股东“固有的表决权”。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公司长期未按约定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恢复到与普通股股东同样的表决权,可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与普通股一同参加投票,这类表决权可以称为优先股“恢复的表决权”。需要注意的是,“恢复的表决权”并不是一直存在的,当公司全额支付所欠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将不再享有这类表决权。

  简便的

  特别程序审核发行申请

  负责人介绍,在审核方面,《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发审委会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特别程序,审核优先股的发行申请。

  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将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

  定价方面,《办法》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以市场询价或其他公开方式确定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但是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即不可以折价发行。

  负责人介绍,境外实践中,优先股的票面金额可以自由设定。《办法》在借鉴境外经验基础上,没有限制优先股的票面金额,但要求同一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票面金额相同,以避免出现不同票面金额的优先股恢复表决权时可能存在的不公平问题或者复杂计算问题。

  对于优先股交易转让问题,负责人介绍,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交易或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行制定。

  合格投资者范围广

  但设有门槛

  《办法》要求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负责人介绍,合格投资者范围的特点,一是范围广,二是设门槛,三是非关联。

  具体看,《办法》明确,合格投资者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发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除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执行《办法》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非公开转让。

  至于境内上市公司希望利用境外市场发行优先股,《办法》规定: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有关规定。

  七方面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负责人介绍,中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投资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还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优先股。

  同时,《办法》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制度安排:一是对优先股发行规模作出适当限制;二是建立股东大会分类表决机制;三是明确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条款,突出其固定收益产品特征;四是限制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要求其“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五是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最低价格作出规定;六是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避免利益输送,进一步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七是规定上市公司向关联股东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八是要求独立董事对发行优先股发表专项意见。

  他同时提醒,优先股并不是稳赚不赔、没有投资风险的品种。“优先股只是优先分配股息,一旦企业盈利不好,优先股也拿不到分红,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责任编辑: 郑海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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