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证券公司进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体系相对薄弱,上位法支持力度不足,应在《证券法》中对业务做出专门规定,完善信披、税收等配套规定,打破监管部门藩篱,并建立一整套法律制度进行风险控制。
券商资产证券化
可纳入《证券法》
中国证券报:今年3月《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颁布,全面松绑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多家券商积极探索以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公共设施收费权等为基础资产的各类资产证券化的专项计划项目,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从实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有待破解,从法律上看,券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哪些制约?
刘俊海: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体系相对薄弱,上位法支持力度不足,没有出台更高层级的法律规章,会计、税收、信息披露等没有完善的配套规定。
其中主要是信批问题,这涉及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生命力。没有披露、透明、知情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就没有公信力。
此外,券商资产证券化的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的分割和转让涉及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负问题,未来税收可能成为业务发展的掣肘因素。
中国证券报: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刘俊海:解决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在《证券法》中辟出一章,对资产证券化作专门规定。证监会3月出台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仅为部门规章,这个规定的法律效力尚待明确。但是专门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立法项目非常困难。比较现实的办法是在今年启动《证券法》的修改后,考虑把资产证券化写进去。
如果资产证券化被纳入《证券法》,其信息披露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信批的基本原则在资产证券化产品上也是适用的,应该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公平性、准确性、及时性等,让阳光做最好的防腐剂。
在《证券法》中,要明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责任,即哪些行为应该承受什么民事和刑事责任。
会计、税收政策也更适合由《证券法》作出规定。监管方面涉及到会计、财税政策一般认为由财政部负责制定,三中全会更是提出坚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其他的部门规章、规范文件层级较低,能否对接会计法等会计准则都有疑问。应坚持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尽量少征收税赋,至少不能因为税赋遏制市场创新,这是底线。
打破部门藩篱
中国证券报: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是否还需要进一步的配套政策?
刘俊海: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在基础资产、交易机制、核审时间、参与主体等方面都给予市场更大空间,全面松绑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证券化在解决实体经济融资、解决地方平台扩张后遗症等方面可以大有作为,然而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仍呈现多头监管、市场分割的局面,配套法规制度有待完善。
如果部门藩篱不被打破,有关部门各自画地为牢,则不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要求,要么会把市场管死,要么会造成监管漏洞、导致监管套利。
《证券法》等上位法做出相关规定以后,要加强“一行三会”跨部门、跨市场的行政监管力度,贯彻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原则,以上位法为依据,联合出台一些部门规章或行为指引,拓展证监会部门规章的外延,把“一行三会”的监管职权打通,让资产证券化在创新道路上实现制度的“零障碍”,而且消除监管套利的问题。
建立法律体系严控风险
中国证券报:对未来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建设有何建议?
刘俊海:我最担心的是风险控制。资产证券化是舶来品,中国要汲取国外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更要汲取它的教训。证监会主席肖钢说过,别把西方国家的垃圾当作宝贝供起来。资产证券化既要鼓励产品创新,更要着眼于夯实诚信的根基。
大家都热衷于谈论如何从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获益,但更重要的是要防止这项业务出现很大的金融风险,导致众多投资者受损害,强势者捞走所有利益,弱势者得不到任何好处。所以资产证券化的业务环节延伸到哪里,法律就应该规范到哪里;凡是业务创新之处,就一定要让投资者看得见、摸得着产品背后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是如何控制的。
将来在立法层面与实际操作时,要建立一整套制度来进行风险控制,包括信息披露、担保、强制责任保险、适度理性的行政监管、高效的行业自律、完善的券商内控机制、合理的评级制度、有效的司法救济体系、客观公正的社会监督体系、理性的投资者教育体系等,真正让资产证券化业务成为造福各方、利益共享的现代商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