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改已于今年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但对公司法修改尚未列入规划。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专家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两法必须联动修改,同步实施,否则单独修改证券法将弊大于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安建表示,公司法和证券法自2005年10月同步修订至今已经有8年的时间,这期间无论是公司的实际运作、资本市场的监管、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学界的跟踪研究都提出了两法进一步修改的需要。“这两部大法已经较大地滞后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深化改革的现状与立法需求,如果再不及时启动联动修改,既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也会使法律陷入尴尬境地。”安建说。
在证监会及社会各界推动下,证券法修改已于今年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然而由于公司法并未规定该法主管机关,至今尚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公司法的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修改公司法是推动与保障证券法顺利修改与实施的需要。资本市场不仅受证券法调整,也受公司法规制。从总体上看,证券法与公司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两法必须联动修改,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