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了解到,《证券法》修改已经列入了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修改规划项目,但法学界专家和从业人士纷纷呼吁,除了《证券法》之外,《公司法》也应当联动进行修改。
9月7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的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首席合伙人王丽表示,《证券法》的修改在证监会等部门的推动下已经列入了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修改规划项目,但《公司法》并未列入。她表示,公司法、证券法的联动修改非常必要,上述两法从2005年修改到目前已有八年,较大地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某些方面甚至阻碍了市场的创新发展以及改革的深化。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则表示,《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联动修改,是推动与保持《证券法》顺利修改并实施,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要。他认为,应当修改和完善《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债券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董监高的义务,因为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应当在《公司法》中予以完善。对于国有股推行优先股的改革,也应当修改第五章股份发行和转让中关于种类股份的制度规则。同时,应当更加重视交易安全,进一步发挥信息披露制度的事先保护职责。
他强调,IPO的改革应当稳步推进,证券交易所公司制的改革也应当推进。而针对上市公司赚钱但不分红的现象,应当对上市公司建立强制分红制度,一半以上拿出来分配现金红利。如果公司亏损,公司股东可以行使知情权,可以追究董监高的责任;如果公司赚钱就应当让公司股东分享公司发展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证监会第十五届发审委主板审核委员会委员李曙光则表示,在《证券法》中,更多是行政责任的规定,关于刑事和民事责任相关规定较少。他说,重大的案件对立法、司法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学界应该予以回应,利用这个契机推动法治进展。
公开资料显示1999年,《证券法》颁布实施。随着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证券法》在2005年进行了修改完善,现行《证券法》从2006年开始实施。修改后的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除了2005年对《证券法》进行过大修之外,相关部门再也没有什么动作。而自2006年修改后的新《证券法》实施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证券法》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再次修订也受到广泛关注。
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兼法律部主任黄炜此前曾表示,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已经积累起丰富的实践经验,制定一部更为成熟完善、更加适应市场未来发展要求的《证券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在稍早之前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中,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则表示,证监会将在分析汇总各方建议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证监会关于《证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在进一步征求市场各方意见后,报送立法机关,并争取将《证券法》修改纳入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