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交所召开媒体网络通气会,就“光大证券8·16事件”回答记者提问。针对媒体质疑跨市场监管真空和人为设置的不平等套利机制,应该怎样解决?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体现市场公平性的角度,有必要进一步抓紧研究论证股票“T+0”交易制度。
抓紧时间推出股票T+0制度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事件发生后,上交所即在11时10分与中金所联系,启动了跨市场监管机制。而对于境内期现货市场上不同的交易机制,近期因光大证券相关事件,再次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舆论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为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操纵权重股在期指上快速获利并出逃,而个人投资者无法参与这种交易。需要澄清的是,对盘中股指大幅波动进行的实时监控情况显示,目前未发现有机构通过打压股指在期指获利出逃的现象。
二是认为散户只能通过股价上涨和T+1交易方式来获利,面对市场下跌则无能为力,而机构则可以通过期指卖空对冲风险甚至获取暴利。上交所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误区。如果没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存在,期指可能会对普通投资者产生更大风险。
通过此次事件,市场的共识越来越充分,认为应加快推出“T+0”机制,减少因缺乏纠错手段导致的市场风险。一方面我国现货和期货市场交易机制不统一,现货市场实行“T+1”制度,而期货市场实行“T+0”制度。
我国股票市场上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当日买入的股票不能“T+0”卖出;而期货市场主要是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期货合约当日可以卖出。另一方面,股票市场上能够通过ETF申购赎回机制,间接实现“T+0”。具有资金实力的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可以用一篮子股票换取ETF的方式,卖出自己手中错误买进的股票;而个人散户因资金门槛等原因,缺乏“T+0”的风险对冲工具,在跟风买进后难以及时修正自己的错误。
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体现市场公平性角度,上交所认为有必要抓紧研究论证股票“T+0”交易制度。
临时停市无充分法律依据
对于8·16异常事件发生后为何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上交所称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现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证券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并报告证监会。但该项规定比较原则,一旦动用,可能面临依据不足、标准不明等质疑。而根据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主要针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入侵等造成的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严重错误等情形,此次异常交易事件难以归为上述情形。
二是市场必要性不突出。本次异动时间短,且市场传闻多,原因待查,临时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时难断;另一方面,当日系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临时停市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
三是参考了境外市场类似情况下很少启用临时停市措施这一通行做法。比如,2005年12月8日日本东京交易所市场的瑞穗事件、2012年5月18日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脸谱事件、2012年8月1日美国纽交所的骑士资本事件及2013年8月20日的高盛事件等,相关交易所均未临时停市。
上交所指出,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临时停市措施很少运用。在2007年2月27日大盘最大跌幅达到8.84%、2008年4月24日大盘最大涨幅达到9.60%、2013年6月25日大盘最大跌幅达5.74%时,均未临时停市。
乌龙指属错量型交易无需公告
针对媒体质疑上交所为何没有在光大证券相关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出提示性公告?上交所表示,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属于错量型“乌龙指”交易,交易所通常不作特别公告。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事件发生后,上交所按惯例、没有采取主动发布提示性公告的方式进行处置,特别是在8月20日高盛错单事件发生后,对比纽交所发出警示公告的做法,一些投资者难免产生疑问。
此事件中,事后分析和市场关注的是光大证券自营账户2分钟内申报订单的数量巨大,但其每笔申报无论价格还是数量,均在本所《交易规则》所规定的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范围内,被系统接收并瞬间成交。同时,其巨量买入订单,均使用了“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的市价订单类型,未出现虚假申报撤单情形。
从主要市场实践看,对错量型“乌龙指”交易,交易所在短时间内难以判断是否为其真实交易意愿或“乌龙指”操作,通常不作特别公告。例如,2005年台湾市场的富邦证券事件中,交易员错把8000万元指令当成80亿元;2005年日本瑞穗证券事件中,交易所都未在盘中发布提示性公告。
从对异常交易的预警和处理情况看,本所实时监控系统对涉及异常交易问题的日均报警百余条,其中经实时监控人员分析判断并转入自律监管调查的,每年共有近1000条。本所作为自律组织,没有行政调查权,主要通过电话问询、函询等手段了解、核查其异常交易的性质。
此外,2008年以来,上证综指共有90个交易日盘中涨跌幅超过4%,受传闻及大机构增持或抛售因素影响的共有37次,占比近41%,其中也有几分钟内上证综指大幅波动的情形。这些情形,交易所在盘中查明、定性并公告,确有难度。
本次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表明,市场存在要求交易所及时公告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巨大需求。如何顺应市场呼声,建立交易所直接在盘中对异常交易和大幅波动的提示性公告制度,建立相对明确的信息公告标准和程序,以避免误判、误导和有失公允,是极富挑战性的重要课题。
乌龙事件处置“买者自负”居多
针对媒体质疑上交所为何未考虑取消交易?上交所表示光大证券虽然在极短时间内报送了大量订单,但每一笔订单都符合交易规则;其次取消交易波及面广,从实际操作来看缺乏先例。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称,对本次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本所决定维持交易结果,并向市场公告“已达成的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是综合考虑现有法律规定、相关市场影响和操作风险等因素后,审慎做出的决定。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证券法》第120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因此依法达成的交易原则上不能取消。光大证券虽然在极短时间内报送了大量订单,但每一笔订单都符合交易规则规定;本所现行业务规则参照法律规定和境外经验,对特定情况下取消交易做了规定,但具体取消交易的标准和情形,并不适用于这次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
其次,从市场影响来看,取消交易的波及面广,对跟风买入的投资者固然有利,但高位卖出的投资者则相应受损。可以想见,反对取消交易的意见也一定不少。
第三,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缺乏先例,取消交易的时段、取消交易的范围等都较难把握,并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操作,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最后,从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采用“买者自负”原则处置的居多,2005年我国台湾市场富邦证券事件、2005年日本市场瑞穗证券事件、2012年印度市场Emkay事件,均以“交易有效、买者自负”的原则进行处置。也有采用取消交易方式处置的,主要是在美国市场。
但取消交易一般都在事前具备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有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如2010年美股“闪电崩盘”事件和近期的高盛事件,由相关交易所根据事前确定的相关规则和标准,做出了取消明显错误交易的处置。
将完善风险前端防控措施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从境外经验看,由于市场机制的约束、市场参与人(证券公司)的自律担责及事后追责机制强硬,加上注重交易效率,几乎所有交易所都不对证券交易进行前端控制,只严格要求市场参与人在交收日(通常为T+3日)承担交收责任,违者事后追责。如美洲、欧洲、日本、新加坡、韩国、我国香港市场。
我国情况有所不同,为防范市场风险,除了由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各自责任义务,及对自营的自我风控外,还依据现行证券法,建立了各司其职的前端监控机制。
近年来,证券公司风控合规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行业运作整体上走向规范稳健,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包括类似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中的系统缺陷等,证券公司仍有可能会发生超出其资金实力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证券交易行为,对此类风险应高度重视。
虽然上交所市场监察系统具有相关交易预警指标,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但毕竟是在成交达成后,只能进入事后处置环节,无法进行有效预防。为此,上交所将在监管机构统筹组织下,研究完善风险的前端防控制度和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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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交易所处置“乌龙指”三特点
据上交所介绍,从国际情况来看,各国交易所处置“乌龙指”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总的看,对近年来频频发生的“乌龙指”事件,境外交易所的处置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对于“乌龙指”订单达成的交易,除存在价格明显错误且达到规定的标准(错价幅度、错价交易金额等)的交易予以撤销外,多数境外交易所不会轻易认定交易无效,大多采用责任方自行承担损失的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除非“乌龙指”交易引发的价格波动触发了“市场熔断机制”,境外交易所通常不采取临时停市措施;
第三,从交易所盘中提示性公告情况来看,对于订单数量错误类型的“乌龙指”交易,由于难以判断,交易所较难在盘中做出提示性公告;对于极端订单价格错误类型的“乌龙指”交易,判断相对容易,交易所通常会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