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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就光大事件答记者问

2013年08月26日 08:21   来源:西安晚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周日15:00在新浪微博平台召开上交所2013年第十六次媒体通气会暨首次网上新闻发布会,就“光大证券8·16事件”答记者问。

  上交所发言人首先介绍了光大证券自营交易异常事件的大致情况以及上交所在此事件过程中采取了怎样的具体监管措施。

  问:发现交易异常后,交易所为何没有采取临时停市措施?

  答:上交所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一是现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证券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并报告证监会,但该项规定比较原则。能否适用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并不明确,一旦动用,可能面临依据不足、标准不明等质疑。

  根据本所相关业务规则,本所采取临时停市主要针对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入侵等造成的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也难以归为上述情形。

  二是市场必要性不突出。本次异动时间较短,且市场传闻众多,原因待查,临时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时难以判断;另一方面,当日系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如实施临时停市措施,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

  三是参考了境外市场在类似情况下很少启用临时停市措施这一通行做法。比如,2005年12月8日日本东京交易所市场的瑞穗事件、2012年5月18日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脸谱事件、2012年8月1日美国纽交所市场的骑士资本事件及2013年8月20日的高盛事件等,相关交易所均未实施临时停市。同时也注意到,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临时停市措施的海外市场,对于临时停市的适用情形、标准、程序等均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做出临时停市决定也非常审慎。

  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临时停市措施很少运用。在2007年2月27日大盘最大跌幅达到8.84%、2008年4月24日大盘最大涨幅达到9.60%、2013年6月25日大盘最大跌幅达到5.74%时,均未临时停市。2008年5月12日汶川发生重大地震当日,也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5月19日根据国务院统一要求和证监会事先做出的决定并事先公告,本所与其他4家交易所临时停市3分钟进行哀悼)。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是极端个别事件,促使本所进一步研究和论证实施临时停市的具体情形、标准、程序等一系列问题。

  问: 为何未考虑取消交易?

  答:对本次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本所决定维持交易结果,并向市场公告“已达成的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这是综合考虑了现有法律规定、相关市场影响和操作风险等因素后,审慎做出的决定。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证券法》第120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因此依法达成的交易原则上不能取消。

  光大证券虽然在极短时间内报送了大量订单,但每一笔订单都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本所现行业务规则参照法律规定和境外经验,对特定情况下取消交易做了规定,但具体取消交易的标准和情形,并不适用于这次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

  其次,从市场影响来看,取消交易的波及面广,对跟风买入的投资者固然有利,但高位卖出的投资者则相应受损。可以想见,反对取消交易的意见也一定不少。

  第三,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缺乏先例,取消交易的时段、取消交易的范围等都比较难把握,并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操作,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最后,从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采用“买者自负”原则处置的居多。

  问:交易所为何没有对券商自营席位交易数量、金额进行前端控制?

  答:从境外经验看,由于市场机制的约束、市场参与人(证券公司)的自律担责及事后追责机制强硬,加上注重交易效率,几乎所有交易所都不对证券交易进行前端控制,只严格要求市场参与人在交收日(通常为T+3日)承担交收责任,违者事后追责。

  美洲、欧洲和日本、新加坡、韩国、我国香港市场都是如此。我国证券市场的情况有所不同,为防范市场风险,除了由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各自责任义务,以及对自营的自我风控之外,还依据现行证券法,建立了各司其职的前端监控机制。

  由于实行一级证券账户体系,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掌握投资者的证券数据,故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在卖出证券上增加了前端控制机制,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的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分散存放在各个银行,并可在交易时段发生存取变化,证券买入的前端控制,由掌握投资者资金信息的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负责。

  此外,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了最低结算备付金制度,要求证券公司缴存结算备付金,并在交易结束后的次日缴足结算资金,以完成交易的交收。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证券公司的自营交易是“超额买入”或“信用交易”。

  问:交易所为何没有设置市场及个股熔断机制?是否打算设置相应机制?

  答:证券交易的熔断机制,是指当股市大盘或个股波动超过预先设定的标准时,触发交易中断或暂停的机制,具体还可分为大盘熔断机制和个股熔断机制。

  目前,部分欧美市场采用了这一机制。熔断机制的主要目的是给市场一个冷静期,让投资者充分消化市场信息,防止市场或某一产品非理性的大幅波动,特别防止市场大幅下跌甚至发生股灾,以维护市场的稳定。

  熔断机制产生于美国。我国证券交易目前没有建立熔断机制,但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沪深交易所股票交易实行10%涨跌幅限制,且股票交易中每一笔限价申报均有“价格笼子”(与当前市价相比的价格变化幅度限制),市价订单也仅能吃掉当前价位五档以内的单子,有利于防止明显的价格错单,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发挥防止暴涨暴跌、维护市场稳定的作用。

  总体上看,在大盘和个股已有涨跌幅限制的前提下,熔断机制的作用可能有限。从境外情况看,股票现货市场对个股涨跌幅限制与大盘熔断机制,一般是二者选用其一,同时使用这两种机制的较少。但从给市场提供冷静期以消化信息的角度看,熔断机制有一定作用,本所将对此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问:跨市场监管真空和人为设置的不平等套利机制,应该怎样解决?

  答:此次事件发生后,本所即在11时10分与中金所联系,启动了跨市场监管机制。而对于境内期现货市场上不同的交易机制,长期以来是市场持续关注和研究的问题。近期因光大证券相关事件,再次引起市场和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舆论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为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操纵权重股在期指上快速获利并出逃,而个人投资者无法参与这种交易。需要澄清的是,对盘中股指大幅波动进行的实时监控情况显示,目前未发现有机构通过打压股指在期指获利出逃的现象。

  二是认为散户只能通过股价上涨和T+1交易方式来获利,面对市场下跌则无能为力,而机构则可以通过期指进行卖空对冲风险甚至获取暴利。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误区。如果没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存在,期指可能会对普通投资者产生更大的风险。

  通过此次事件,市场的共识越来越充分,认为应加快推出“T+0”机制,减少因缺乏纠错手段导致的市场风险。一方面我国现货和期货市场交易机制不统一,现货市场实行“T+1”制度,而期货市场实行“T+0”制度。

  我国股票市场上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当日买入的股票不能“T+0”卖出;而期货市场主要是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期货合约当日可以卖出。这就意味着,当股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股指大幅下滑时,广大个人投资者无法在当天将买入的股票卖出,无法规避风险;而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所承担的风险完全可以通过期货市场实现风险对冲。

  另一方面,股票市场上能够通过ETF申购赎回机制,间接实现“T+0”。具有资金实力的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可以用一篮子股票换取ETF的方式,卖出自己手中错误买进的股票;而个人散户因资金门槛等原因,缺乏“T+0”的风险对冲工具,在跟风买进后难以及时修正自己的错误。

  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体现市场公平性的角度,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抓紧研究论证股票“T+0”交易制度。 据新浪财经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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