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不负责
原本是家庭自用车辆,却被用来拉客跑营运,谁知遭人抢劫,汽车被抢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车主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昨日记者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该案进行了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案件仍在上诉期限内。
非法营运遭抢保险拒赔
据当事人杨某陈述,他于去年2月21日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去年10月22日22时许,杨某在返家途中,突遇两男子拦车,车开到了佛山南海路段,车辆被歹徒抢走,事件发生后杨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赔偿金,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杨某的损失,杨某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财产保险公司对杨某的部分说法予以了确认,但对于当天发生抢劫的过程,保险公司认为,杨某在用该车从事非法营运拉客活动。去年10月22日晚10时,杨某在中山市坦洲汇昌酒店等客,不久有两个男客户说要到中山三乡,杨某和他们谈好车费为50元,到了三乡泉眼温泉时,两男子说另有两人要上车,要杨某停车,车一停,四人就把杨某劫持到后排坐椅上,并蒙住杨某的眼睛。
香洲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杨某在投保时明确约定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杨某将被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直接导致了被保险车辆遭盗抢,因此,被告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故杨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