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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故障索赔案二审宣判 鲁证期货因瑕疵软件赔34万

2013年07月17日 07:50   来源:经济导报   庄会晓 王雅洁

  网上热议的关于鲁证期货出现系统故障客户索赔的案件二审判决已出。“我以为法院没有判,昨天才收到判决书。”16日,本案原告我的有色网总经理邱绪奎对经济导报记者说,“对于撤销一审判决,认定鲁证期货有违约责任这点我很满意,但对于赔偿金额34万元与我要求索赔162.66万元相去甚远,另外我提供的新证据没有被法院进一步核实。”他表示,正在和律师商量,计划申请再审。一审被否

  导报记者了解到,本案是由于齐鲁证券下属的期货公司鲁证期货有一段交易时间出现系统故障,招致营业部大客户索赔。

  邱绪奎就是其中一名大客户,是当时鲁证上海营业部交易量最大的客户。据他介绍,“2010年1月7日,本人欲在P1009处于7440、Y1009 处于8172价位时平仓,但当时鲁证交易系统出现故障下单不进,导致我直接损失了143万元 。”邱绪奎所言故障,持续时间为当日上午9点30分至10点30分。

  因此,邱绪奎实名举报鲁证期货,并且还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邱绪奎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且认为鲁证期货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判决是:驳回邱绪奎的全部诉讼请求。邱绪奎对此判决非常不满意,上诉至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则认定邱绪奎在2010年6月2日向证监局提出了包含赔偿诉求的信访的事实。因此认定该案件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并且对鲁证公司的违约和过错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上海高院认为,虽然恒生交易系统并非鲁证期货设计和维护,但却系鲁证期货提供给客户用于传达交易指令的工具。因此,鲁证期货对邱绪奎负有通知、协助、保护等合同附随义务,避免因自己提供的软件或者服务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并且,鲁证期货未经充分测试即投入实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构成违约,应当就此造成的客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但法律的适用错误,应该撤销一审判决。

  “鲁证公司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向客户提供了存在瑕疵的交易软件,存在过错,应当对邱绪奎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书显示,“即使从公平角度考虑,系统故障此种小概率事件的风险也应当较多地由期货公司承担,而非由一般投资者负担。”申请再审

  邱绪奎对于判决书上所写的“本院酌情认定鲁证公司应当赔偿的损失金额为34万元”,认为不合理。

  上海高院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认为,首先,即使恒生交易系统在10时未出现故障,邱绪奎仍有可能未在该时间点下达卖出指令;其次即使在该时间点下达卖出指令,邱绪奎的委托是否能够在价格大幅下跌的市场中实际成交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第三,鲁证期货为邱绪奎提供了闪电手在内的多种交易指令传达方式,邱绪奎一旦发现问题,理应及时采用其他交易方式下达指令,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另外,邱绪奎对于法院没有对他提供的新的证据进行核实表示不满。据了解,邱绪奎提供的新证据是此前在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交易记录,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属于第三方。

  导报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上显示,“邱绪奎提交的证据都是电脑打印件和复印件,不能表明其合法出处,也不属于新的证据。”

  “除了赔偿金额和新证据没被采用外,我对于受理费用的承担也觉得不公平。”邱绪奎说,“我赢了官司,却还要承担60%的受理费。”据了解,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受理费都是15780元,由邱绪奎两次共负担18760 元,鲁证期货共负担12800元。

  据相关媒体报道,鲁证期货不承认败诉,会继续申请再审。而16日导报记者致电鲁证期货总经理李学魁,他并未对此案件进行表态。

  邱绪奎说,“我会继续申请再审的。”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责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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