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各种原因将职工档案滞留在个人手中的北京市民,其自持档案材料经认定后,持档人可按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日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解决自持职工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持档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档案材料认定和接转申请。
申请时,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自持的职工档案及认定申请书。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指定受理自持职工档案认定的窗口单位,负责办理自持职工档案的接转工作。对受理的自持档案材料的认定以社会保险相关材料为主。根据档案材料记载的内容,对其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予以审查认定。工龄情况审查认定工作应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持档人对工龄认定有疑义的,在本人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新的证明材料后,可再次予以认定。自持档案材料认定后,持档人可按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经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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