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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隐性缺失" 过度保护保险公司利益?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6月26日 08:50
李舒 张洪河 胡梅娟
    被指定价机制产生行业暴利暴露公共产品价格监管不到位  

    交强险过度保护保险公司利益?在社会各界对交强险存在“400亿元暴利”“信息不透明”等指责的背后,是我国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隐性缺失”。打着“精算”旗号的保险定价体系,所确定的交强险费率却备受质疑,这暴露出我国对公共产品的价格监管没有真正到位,保险监管部门定价机制不够科学,过度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为行业暴利提供新的机会,同时给社会埋下深层隐患。

    1400亿暴利说剑指利益链今年4月6日,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勇向保监会提出交强险业务存在“超过400亿元暴利”的行政复议,更让交强险成了社会各界痛责的“靶心”。

    孙勇认为,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按保守数字1亿辆计算,只要投保率达到80%,每年交强险的保费收入就能达到800亿元。而根据公安部公布的交通事故统计,赔付额最高每年只有177亿元,扣除税金、管理费、手续费后,还会有400多亿元的结余。目前交强险赔付限额过低,最高赔付为6万元,财产赔付只有2000元,明显存在暴利之嫌。

    因交强险存在暴利,围绕这块“肥肉”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投保单位—介绍人—营销员—修理厂—保险公司管理人员—保险公司。一张保单面临诸多环节的提成与回扣,这些都需消费者买单。

    孙勇认为,交强险依托政府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保险公司只需坐等顾客上门购买即可,完全不需要通过中介代理来争夺客户资源。但让人吃惊的是,交强险中介手续费在40亿元以上,远远高于每年的医疗费赔偿额,中介手续费蚕食了老百姓的“救命钱”。

    2交强险费率浮动再遭四大质疑6月15日,保监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再次引起社会广泛讨论。6天内递交保监会的意见多达488条,费率浮动遭到四大质疑:

    质疑一:费率浮动办法推出时机不成熟。按规定,交强险业务应单独核算,保监会应每年对交强险业务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费率,但保监会出台草案没有计算保险公司盈亏。

    质疑二:交强险费率浮动相当于变相涨价。大多数车主根本不能从草案的“奖励”规定中受益。以北京为例,去年前10个月,北京282万辆机动车,违章率高达99.6%。也就是说,1000辆机动车中仅有4辆不会受到上调保费的惩罚,这将造成“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的局面。

    质疑三:费率浮动比例设置依据不科学。关于交强险基础费率和定价是否存在暴利尚在争论,如果前提就没有科学依据,调整也就不可能具备科学性。目前,各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到底是盈利还是亏损,根本无从得知。保监会匆匆公布费率浮动办法草案,显然并没有进行完整的汇总与分析,所谓精算和模型推演更无从谈起。

    质疑四:草案出台程序不合法。和交强险基础费率制定一样,草案的制定依然没有听证。 3定价机制“隐性缺失”交强险备受质疑的一个原因是定价过程不透明。保监会有关人士解释说,制定交强险费率过程中,保监会与公安部交管部门反复交换意见,对各种因素和标准进行了多种情况的测算,吸取了试点经验,借鉴了国际经验,同时也听取了各方面意见。

    然而,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认为,关于“暴利”的争论,保监会没有具体数据发布,也没有作出详细解释。定价看起来公平公开,其实是隐性的不公平。

    北京律师刘家辉在网上征集车主的意见,4月27日,在得到来自全国各地156名车主的委托后,他向保监会递交了交强险听证申请书,请求将交强险的费率结构及理赔数据公之于众。

    6月11日,北京律师孙勇告保监会交强险暴利一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保监会代理人出示了两份证据,一份是保监会对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批复,另一份是公布交强险限额的新闻稿。

    孙勇根据这两份证据抛出一枚“重炮”。他说,按照有关条例,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应该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制定规章予以规定,并由保监会主席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而保监会独家于2006年6月19日通过新闻稿及对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交强险限额批复的形式下发执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该是无效的。准公共产品定价不能与民争利

    航空意外险也曾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定价20元的航意外险,其批发价仅为3元甚至低于3元。

    有关专家指出,交强险定价争议的更大意义在于如何确定“准公共产品”的定价机制。保险、电信、水、电等行业,具有天然的垄断属性,很难通过完全竞争来提高效率,这就需要政府干预和公众监督。“准公共产品”的定价,归根结底还在于监管部门不要站错位,因为行业监管部门是代表全体消费者行使监管之责的。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张孝德教授指出,事关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准公共产品”定价,应当让利益各方平等地参与定价过程,进行充分议价,其定价不能与民争利,否则将给社会埋下深层隐患。

    第一,“准公共产品”涉及千家万户,如果定价不当就可能成为社会矛盾的放大器,影响社会和谐。

    第二,容易为政府管理机关权力寻租留下空间。公共产品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定价,往往演变成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讨价还价,结果造成权力寻租现象。

    第三,巨额利润掩盖了企业经营效率的低下,不利于参与国际竞争和长远发展。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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