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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不能代替肇事者的赔偿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6月15日 11:05
    编辑同志:

    2006年1月,我的朋友赵先生在当地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2006年8月,赵先生在上班的途中,被一辆逆行的汽车撞伤,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肇事司机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出院后,保险公司依法给予了赔付,但肇事司机却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同年11月18日,赵先生将肇事司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赵先生各项费用共1.6万余元。

    接到判决后,肇事司机一脸茫然:不是说受害人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就不能同时得到其他赔偿吗?请问他的说法对吗?

    读者:小叶

    小叶读者:

    本案中肇事司机的认识是错误的。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肇事司机混淆了法律对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不同规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额。可见,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因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最终取得的赔偿总额不得高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额,即被保险人至多只能得到一份赔偿,而不能得到双份赔偿。

    同时,《保险法》第68条对人身保险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案中,赵先生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当然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从法理上来看,赵先生请求保险公司理赔是基于双方之间在此前成立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给予理赔。而赵先生请求肇事司机给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则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的侵权法律关系,在此次事故中,肇事司机是侵权人,赵先生是受害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交警部门的认定,肇事司机在此次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具有完全过错,当然应对赵先生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梅川日报)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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