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4月3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公布后,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马上摆在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面前:过去买的重疾险,该用什么标准来理赔?
理赔条件:
新旧标准变化大
省城市民刘先生有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前年,他被检查出急性心肌梗塞。他的这份保单上,关于“急性心肌梗塞”是这样定义的:“(1)典型的胸痛症状;(2)心电图有新近的改变,显示心肌梗塞状况;(3)心肌酶有异常增高,心绞痛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但是新的《规范》的定义是:“(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经过对比,刘先生感到很不放心,他认为老保单的条款本来对他有利,但现在新定义出来了,他感觉保障降低了。
记者发现,这样的担心其实还有另外一种。以“脑中风后遗症”为例,一位市民向记者反映,自己买的保单上的条款要求,足足有十余个。但是新《规范》关于这种疾病的定义只需要三个条件。这位市民担心,既然新定义已经出来了,那么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是否还揪住老条款不放?
怎么赔:
保险公司自己定
由于目前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未对保险公司做出统一要求,所以新旧保单的衔接将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处理。记者今天分别采访了省城的中国人寿、平安人寿、长城人寿、太平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其中,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该公司将按照“从优原则”来理赔。理赔的时候,如果旧的理赔标准比较严,而新的理赔标准比较宽松,该公司将按照新标准来赔付。中国人寿山东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总部正在对旧条款进行修改,出发点肯定是有利于保户的利益。但是一些保险公司也明确表示,投保了旧保单的市民,只能按照旧保单条款的责任要求进行理赔。
(齐鲁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