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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团体保险发展历程的思考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4月10日 13:51
王耀文
    团体保险就是使用一份保险合同,为一个团体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团体保险的基本模式,即由企业缴纳保险费,承保全部或部分员工,不论其可保性是否具备,受益人由员工指定。

    在我国,团体保险的发展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团体保险主导市场的发展阶段(恢复保险业务到1991年)

    在恢复保险业务的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团体保险占整个市场80%的份额,其经营模式主要是通过政府发文的形式,依靠行政力量的参与和推动。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的简易人身保险等更多的是采用这种方式。

    更有甚者,当时的个险也参照团险的这种方式做,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保费,有些业务保留至今,如目前仍在困挠我们的学生平安保险。

    由于大批销售的方式减少了营销费用和管理费用,加上特定条件下的行政介入,团体保险的费率一般较低,团体保险成为当时寿险市场十分重要的营销方式之一。

    第二阶段,团体保险衰落的阶段(1992年——2001年)

    外国保险公司经过多年努力,于1992年开始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率先开放的是试点城市上海,在当年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对外资保险机构的营业范围限定为:“根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资保险机构经营除法定保险以外的下列业务的部分或全部,(二)外国人和境内个人缴费的人身保险业务;(三)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明确将团体保险业务界定为外资不应进入的领域。

    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上海市场后,个险代理人营销模式开始大行其道,似乎经营保险就跟保险营销划上了等号。客观而言,个人代理制度推动了个险的繁荣,中资寿险公司紧随其后,把营销制度扩展到全国范围;但也带来了团险市场的急剧衰退,团险比例下降到了20%。

    由于团体保险缺乏监管规则和管理惯例,国内除把本属于团体保险的团体意外、团体健康和团体定期视同团体保险外,还把不属于团体保险却属于养老保险,享受税收安排的企业年金和不享受税收制度安排的团体年金(以前统称之为补充养老保险)也视同团体保险,这就导致了团体保险定义的含混和模糊,由于长短期业务不分,从而使得很难有一套规则能够界定如此之大的范围,从而使得规则更加难以出台。

    这一时期出现的几种市场现象值得玩味:一是外资保险公司为突破对其只能经营个人寿险的约束,开始打擦边球。国外早就存在职场销售(worksite marketing),由于单位不缴费,只是从个人投保人的工资账户中扣除,属于代扣代缴的汇缴件,这时外资在上海引入这种方式,并且发扬光大,开始了变相的团险个做时代,尽管此种行为后来被监管部门叫停,却从来没有完全绝迹过。由此,为适应中外资业务范围的不同,同步开始了对团体保险概念旷日持久的争论,至今没有一个权威的关于团体保险科学公允的定义;二是团体保险在行业的地位急剧下降,由于公司之间团体经营理念的不科学,自我管理能力较弱,导致基层业务的恶性竞争,监管又没有设立底线,因而团体保险市场成为不被看好的市场,一度成为中资公司前行的包袱,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有些公司开始了止血工程,业务规模和人力大幅度削减;有些公司则借团体保险之名开始了追逐规模甚至洗钱的过程,出现了零管理费用等不可思议的现象。随之,监管部门叫停了团体两全寿险产品。

    第三阶段,团体保险寻求新生的阶段(2002年至今)

    用2002年作为划分团体保险转型的分水岭,是因为这段时间发生了几件大事:一是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渐进开放(Phase-in)的原则,中国政府为中资保险业设立了三年的保护期,到2004年底即全面开放,体现在人身保险领域主要是团体保险的开放;二是《保险法》第二次修改,2002年10月28日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正式颁布,修改后的第九十二条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重新规定,即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从而使得该业务领域的竞争者扩大了一倍。

    之后的两年,还有一系列政策上的巨大震荡,一是2004年企业年金政策的出台。先是一部三会(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随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使信托型业务逐渐成为主流,尽管这不符合国际惯例,但确实对现行商业补充养老保险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保险业团体保险的长期业务处于急剧萎缩状态,对商业团险有潜在需求的客户大都持币待购;二是政府出台政策,限制不规范投保行为。2005年中纪委、监察部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始对公款消费保险行为进行约束;三是反洗钱法的起草。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11月14日下发《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将出台《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以上政策和外部环境的急剧变化一定程度上表明着进一步规范,但同时增加了传统团体保险业务开展的难度,挤压了业务发展的空间,导致了传统团体保险的困境,虽然这种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是保险公司自身管理不规范和外部环境不规范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是,保险业依然要直面这一现实,不能怨天尤人。所以近年来行业内众多有识之士一直在孜孜以求,寻找团体保险的新路,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重新寻找行业的角色定位,这就是把员工福利计划市场的开展作为团体保险的主要发展方向。

    我国改革开放后恢复团体保险业务以来,团体保险市场经历了由20世纪80年代快速发展、独领风骚,到20世纪90年代停滞不前、迅速衰落,再到现在业务转型、谋求新生几个阶段。团体业务的转型不仅需要政策支持,同样也需要理论研究的支持。团体保险何去何从的讨论近年来一直从未停息过,包括中国保监会倡导的团体保险论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召开的团体保险工作会议等等,大家深感要集合行业之力,出台推动团体保险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包括行业权威参考资料。
 
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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