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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复效后为什么得不到理赔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2月08日 14:30
柴 妍
    在期缴寿险投保过程中,常发生不能及时缴费的情况,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设置了保险复效的原则:在保险合同中止两年期限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的效力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恢复。

    然而,尽管有此复效原则,切不要以为保险合同复效后,各项保障权利就都回来了,特别是健康保险因为牵涉到观察期、如实告知等问题,如果不加注意,保险复效后出险仍可能得不到理赔。

    保险复效也有观察期

    张先生在2005年2月投保了一份终身险,同时附加了一份住院医疗险。2006年1月缴费期将至,张先生收到了缴费提醒函,可由于工作繁忙,忘记了缴纳续期保费,直到今年8月他才突然想起,便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其复效申请。

    9月,张先生因突发急性胆囊炎住院治疗,出院后到保险公司索赔住院医疗保险,理赔人员遗憾地告诉张先生:因为该事故发生在观察期90天内,是属于住院医疗保险的除外责任,所以不能理赔。张先生非常不解:不是已经办理了保单复效吗,怎么还有什么观察期呢?

    沪上某保险公司个险首席核赔师解释:复效仅是针对长期险的,附加险通常都是保险期间为一年的短期险,如果不续保,到期后合同即终止,是不存在复效问题的。因此,如果张先生还希望获得附加险的保障,就需重新投保附加险,自然需从投保时起重新计算观察期。观察期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带病投保的情况发生而设置的。观察期只发生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在复效之前以及复效之日后的观察期内所患的疾病,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所以,如果张先生在每次缴纳寿险保费时,都按期缴纳附加险保费,就会减少保单失效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需要重新投保附加险的问题,也就不会重新计算观察期了。

    保险复效需如实告知

    李女士前几年购买了一份养老险及重疾主险,2004年7月她到国外培训一年,2005年7月回国时已经过了两个月的宽限期,于是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单复效。

    今年2月,李女士因患心脏病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出院后去保险公司索赔时,理赔人员告诉她:由于李女士的病历卡记录着她在国外培训期间也有心脏病就医记录,但她却在保单复效时未能如实告知,所以不能理赔。李女士对工作人员的解释十分不满:当初投保时,身体健康并通过了保险公司的检查,也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为何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却不予参考而拒赔呢?

    理赔人员解释说:寿险的宽限期一般为2个月,投保人没有在宽限期内缴纳续期保费就会使保险合同中止,投保人的保险权益也同时丧失,当保单复效时,近似于投保人重新投保。投保人应将保单失效期间的身体健康状况与就医记录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则会依据投保人当前健康状态,按照原合同约定恢复保单效用;或基于投保人身体虚弱或职业变更,增加相应保费,但维持原有合同约定;或根据投保人的病情,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增加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对某些特定疾病不予理赔;当然保险公司也可能考虑经营风险与投保人的病情复发概率,给予拒保。本案中,李女士没有如实告知在失效期间的就医状况,而要求理赔的疾病跟失效期间的病史密切相关,所以不能理赔。

    保单复效不能保证续保

    沈先生在2005年初投保了一份长期人寿险,同时附加了一份保证续保医疗险。2005年末缴费期将至,沈先生收到了缴费提醒函,可由于忙于新家装修,忘记了缴纳续期保费,直到今年10月他才突然想起,便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

    保险公司审核后仅同意长期人寿保险复效,并不同意其继续承保医疗险。工作人员告诉他:由于沈先生在2005年9月至10月期间,两次因为心脏病发作住院并理赔过,复效时公司不再承担保证续保义务。沈先生非常恼火:当初购买附加保证续保医疗险,就是为了能够有个长期的保障,保险公司怎么可以说不续保就不续保呢?

    寿险公司的保全人员认为:保证续保只能在保单正常生效情况下执行,即保险公司绝不能由于投保人患病住院而拒绝理赔责任。而保单失效期间,保单的保障功能也失去效用,保险公司不必承诺必须续保。本案中的沈先生如正常缴费的话,他将能够保证续保附加的医疗险。此外,即使一些保证续保的住院医疗险种,只要保单失效一段时间,当它复效时同样需要投保人经历一段观察期。因此,他建议投保人在手机或行事日程中设定一个家庭保险缴费提醒,以便自己能按时缴费,得到保障。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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