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的保险制度演进分析
(一)制度移植:从附股盈利到独立经营
在中国,保险制度并不是在本国经济、市场发展的场景下自发演进的,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并没有自然的孕育出保险的理念,在一些年代流行的镖局,也只是在武力保障的层面来解决风险的问题,而没有通过大数法则来进行分散风险的尝试。
19世纪随着通商贸易的扩大和鸦片的输入,一些外商便在中国成立子最早的保险机构,例如谏当保险行、宝顺洋行等。国内有的商人、买办对这些外国保险业进行了附股投资,在这一过程中既积累了资金,也学到了保险业的相关知识与操作技术,在1860年代便转向了独立经营。
此后由于洋务运动的兴起,保险业的制度变迁经历了一个较为有利的阶段。因为在此时的发展中,能够对于体制变化施以政治影响的利益团体(洋务派)与获取体制变革利润的利益团体(保险业人士)不仅有着共同的目标取向,而且一定程度上两个团体在人员上是重叠的,这两个团体的合作成为西方制度移植的加速器。可以说,清政府的洋务运动,直接推动了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因为洋务运动中一系列新式公司的建立,要求有保险公司作为其分担风险的经济保障,此时外国在华的保险机构往往给与极其苛刻的投保条件,已经成立的本土保险业又过于孱弱,洋务企业的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出现了明显的制度不均衡,所以清政府决定来自办保险,以此来提供新制度供给。1875年正式开始筹备了保险招商局,这标志着中国本土大规模的保险企业的出现,而组织成立招商局的正是唐廷枢、徐润等当年曾附股外商保险公司的买办,他们完成了从附股盈利到独立经营的制度移植。保险招商局的产生不仅有助于轮船招商局等洋务企业的运转,而且带动了一批民族保险企业。随后的20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当时国内银行业进入一次发展的时期,保险业又进一步得到了发展。
这些发展掀起了中国保险业制度演进的高潮,并支持了此时经济体制其它方面的进步,保险业带给当时中国社会经济的配制性效益显现出来。在这个过程中,是一些金融人士对国外公司的制度移植和政府的洋务运动弥补了此时保险业的制度供给不足,消除了此时经济发展中的制度不均衡,并进而影响了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速度和进程。这种对于制度稀缺产生的供给以及由此带来的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比以往的生产要素配置要带来更高的效率,这便是一种配置性效益。它是由于制度变化而产生的有利于短期经济增长的因素,但是近代中国保险业在随后的发展中却比较缓慢,没能形成一种深入到经济体制演化当中的,能够与经济、文化、市场、法律框架具有亲和力的、能够带来长期增长的适应性效益。
(二)配制性效益如何长远发展
从中国产生最早的保险公司到抗战爆发这段时期,虽然保险业取得了最初的发展,体现出配制性效益,但是这种发展的力度和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这一点,从两个保险指标就可以看出:第一个是保险密度,据赵兰亮(2003)的估算, 1930年代全国每年的保费收入约5000万元,以当时四亿人口来计算,保险密度仅为0.125元;第二个指标是保险深度,1936年中国国民生产总值为257.98亿元,以全国保费收入5000万元计算,保险深度仅为0.19%。因此,近代中国的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是比较低微的。
在通过制度移植和洋务派政府的制度供给之后,中国近代保险法规的滞后创制与实施、国人对保险理念的不充分理解,无一不制约着近代保险业的发展。而且近代保险市场中最为发达的是水火险,无论外商人寿保险业还是华商人寿保险业都处于整体实力较弱的状态。它们所吸收的保费非常有限,同时外商人寿又多将资金转移至国外,在资本市场上投放的长期寿险资金极为有限,而保险业的融资功能优势主要由人寿险来承担,所以近代保险未能发挥出市场融资功能。保险业在产生配制性效益之后,没有能够继续深化为适应性效益。保险市场在中国是由于清政府被迫通商之后由西方国家引入的,而不是自发的、内生的,没有发展保险市场的内在惯性。一种特定制度的变迁,可能会引起对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需求,中国的后发型的保险市场此时不仅没有其他跟进的制度支持,而且面临着多种市场缺陷:企业未成为市场主体、缺乏真正的企业家、各生产要素市场发展不成熟、市场服务体系不健全、市场中介组织力量薄弱、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窄、市场规则不完善等。所以,近代保险业的发展,反映出在抽象理论层面和在西方国家实践检验层面都证明有效的制度安排,移植到近代中国却未必与其他现行制度相适应。即便是后发优势,也就是中国本土保险公司在制度移植过程中直接利用西方国家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优势,在没有相应的市场体系和制度背景的情况下,也很难演化为适应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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