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欧洲以海上贸易为契机,在市场自发秩序中产生保险业,并使其与经济水平、金融制度、社会风气相互适应,不仅在短期经济增长中实现了配制性效益,而且由此生发出促进长期经济增长的适应性效益。而中国是在近代化过程中移植西方制度实现了保险业的配制性效益,但是却难以与经济、文化、市场产生亲和力,在发挥适应性效益方面产生了困难。这种保险发展的中西差异成为了影响双方近现代金融发展的因素之一。
[关键词]金融发展;制度供给;配制性效益;适应性效益
在从中世纪向现代的转变过程中,金融演进方面的不同历程成为导致中国与欧洲双方经济发展分异的重要原因。在这段时期内,西方的一系列金融制度创新,如银行、会计、资本市场、保险的发展,既是对经济结构的反映,也是其后经济演进所必须依赖的初始路径。其中保险业作为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物转移机制,不仅在经济生活中能够分担风险、补偿损失,而且保险基金的暂时闲置部分可以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之中,推动社会经济交往和扩大积累规模,因而是金融体系历史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文即是对中国与欧洲保险业发展作一比较研究,来探究中西方保险业历史延展上的不同变化,以及为何出现如此的差异。
一、欧洲保险制度演进分析
(一)以海上贸易为契机
欧洲保险制度的缘起是从海上贸易中生发的。在中世纪时期,国际贸易的运作方式与今天不同,如今大多数的货物在运送之前就已经被售出,而当时的贸易在货物被送上船的时候,并没有确定的买家,只有到达目的地(有时是贸易集市的所在地)后才能够酌情卖出价钱。旅途中的航海危险、货物丢失危险、物品销路不畅风险都要由航海商人来承担。于是,在14世纪初,就有许多大船联合起来集体航行,或是把大宗货物分散在多条船上,并且寻求专门的商人对货物从天灾、海盗袭击等各个方面进行保险。
此后,随着新大陆的发现,欧洲国家的对外贸易获得空前的发展,这也大大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英国于1575年在皇家交易所开设的保险商社给保险条款的正规化创造了条件;1601年的《保险法》建立了一个保险仲裁法庭,减少了大量因海上保险单引起的纠纷;1666年的伦敦大火事件直接促使保险业务突破海上保险的范围,使得保险业的发展开始和国际贸易渐渐没有了必然的联系;17世纪末人寿保险在理论与实践上也取得突破,一些科学方法和运算程序被运用到人寿保险领域;英国议会还于1871年对民间的保险人组织劳合社给与合法地位的肯定,这一切都标志着欧洲的近代保险业逐步地走向成熟。
(二)适应性效益带来的发展
欧洲是以海上贸易为契机,在市场自发秩序中产生了保险业,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向陆上保险、人身保险等诸危险领域全面拓展,在短期经济增长中实现了配制性效益。并且保险制度逐渐得到了国家的肯定和支持,各国政府随后都不断颁发相关法令法规来规范保险业务。也就是在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家依靠自己的政治经济资源,来进一步加强制度供给,减少制度运行的交易费用,从而降低整个制度变迁、制度发展的成本。象英国通过立法来委托劳合社制定有关保险的单行法规,表现出国家对于自发性金融行为的追加认同,并利用国家的政治资源来协助诱致性制度变迁正规化和不断深化。正是有了正规地位和国家支持之后,劳合社在随后的发展中,逐渐将保险视野投向其他非海险领域,设计出世界上第一张盗抢险保单、第一张汽车保单和第一张飞机保单。这种渐进式的发生发展方式使得保险业的发展与当时的经济水平和金融制度相互适应,同时也使得保险意识和相关知识准备都在社会中得到普及,由此生发出制约长期经济增长的适应性效益。也正是由于有了适应性效益和相对独立的市场发展,使保险制度深深嵌入到欧洲社会制度之中,不论经历军事战争、经济危机或是政局动荡,保险业都能在自身的轨迹中逐渐发展。保险业不仅给欧洲的金融业带来了体现在短期经济绩效上的配制性效益,更带来了更为深远的、深化在制度之中的适应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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