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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每多缴1年退休增发1%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1月17日 09:58
童江华

 

    保费缴得越多,就会多得养老金。昨天,市社会保险局有关人士针对参保人员对《重庆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政策不够清楚的实际情况作了详细解读,新的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紧密挂钩,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长一个百分点。据悉,新的计发办法从去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只适用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

    解读1:基础养老金

    老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新办法:基础养老金部分就是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再乘缴费年限和1%,即:缴费每满1年,便增加1%。

    解读:“新政策实施后,职工缴费时间不同,则退休后待遇大不一样。”该人士称,根据新的计发办法,对企业而言,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到300%,缴费基数越高,退休时领的养老金就越多。

    解读2:个人账户养老金

    老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

    新办法: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由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解读:“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退休时年龄越小,计发月数越小。”该人士说,国家规定的男性60岁退休起,计发139个月,女性50岁退休起,计发195个月。

    解读3:过渡性养老金

    政策:过渡性养老金由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再乘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再乘1.4%。

    解读:在新办法中,过渡性养老金的多少与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挂钩,缴费工资基数越高,退休时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越多;缴费工资基数越低,退休时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越少。

    解读4:调节金计算

    为保证参保人员不因政策的调整而受到待遇上的影响,新老办法将实行5年过渡,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将计发调节金,计算方式为: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

    市社保局介绍,计算比例根据退休年度不同而变化:2006年退休,计算比例为90%;2007年退休,计算比例为70%;2008年退休,计算比例为50%;2009年退休,计算比例为30%;2010年退休,计算比例为10%;2011年及其以后退休,计算比例为0。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5年过渡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即可办理退休手续。5年过渡期后,缴费年限都必须满15年及其以上。

    解读: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新浪网)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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