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容易索赔难(图片来源:金融时报画/朱燕祥)
据《成都商报》报道,2003年2月,南充的何某在保险公司给自己买了保险,受益人是他的妻子和女儿。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当年8月,何某被诊断患有抑郁症。当月29日,何某上吊自杀。保险公司以何“两年内自杀”为由拒赔。何的妻女起诉保险公司。南充中院终审认为,根据高法针对保险法中“自杀”含义的答复,何某自缢死亡是因疾病所致,不是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能免除理赔责任,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何的妻女保险金4000元,并返还1910元保险费。法院结论称鉴定是否“自杀”要看被保险人主观意愿而非客观行为。被保险人因患抑郁症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缢死亡,不具有骗保目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