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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申购赎回拖累基金业绩 股指期货或成疗伤良药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4月11日 08:23

    办法陆续出台为股指期货推出冲刺

    为了保证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中国证监会日前不断修订和完善与之相关的规章和管理办法。近日,3份草拟的《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两周内,已有5部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配套的规章密集出台,为股指期货与上半年推出做着最后的冲刺。

    巨额申购影响基金业绩5%-20%

    据天相统计数据显示,去年10月到今年3月的半年间,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的平均投资业绩为70.09%,单从绝对收益来看,基金持有人喜获丰收。但在这半年期间,沪深300指数从1403.27点上涨到2781.78点,涨幅达到了98.24%。由于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股票部分比重一般在80%上下,平均业绩却只有沪深300指数的71.35%,整体比业绩基准少赚10%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大比例分红等持续营销活动的股票型基金业绩整体偏弱,业绩普遍和基准存在一定差距,有的基金业绩和基准之间的差距十分惊人。例如,某主要投资于中小盘股的股票型基金去年10月至今年3月的业绩为29.05%,同期中信中盘指数、小盘指数和国债指数分别上涨92.68%、87.42%和0.6%,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67.69%,该基金短短半年输给了业绩基准38.64%。

    据悉,该基金去年12月18日开始进行每10份分红5.9元的大比例分红持续营销活动。活动进行到去年年底基金规模已经达到了去年三季度末的2.7倍。随后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又进行了12天,基金规模进一步扩大。在去年12月到今年1月股市快速拉升阶段,该基金持续巨额申购无疑是基金跑输业绩基准的重要原因。

    诚然,跑输业绩基准接近40%只是一个极端情况,但一般基金受到的影响也不小。基金业内普遍认为,在去年11月至今年1月股市快速拉升期间,进行大比例分红和拆分活动的基金少赚5%到20%是一种常态。

    据了解,单位净值不高的新基金和拆分活动结束后的老基金,在去年12月和今年1月份也连续出现巨额净申购。深圳某股票基金在拆分活动过后,仍然受到投资者巨额申购,重新打开申购半个月期间,基金规模又从35亿份增加到接近80亿份。在此期间该基金的股票投资难度无疑大大增加。

    准“良药”股指期货

    随着4月6日证监会公布了股指期货交易管理三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股指期货推出日益临近。关于基金如何参与股指期货基本框架也已经出炉。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采用近月或者交易活跃合约(可以展期)进行套期保值,基金可以直接参与股指期货。基金持有买入期货合约(多头头寸)价值,也初步定在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空头头寸)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股指期货标的的指数成份股,以及其他具有高度相关性股票的总市值。

    国投瑞银基金公司股票投资总监靳奕表示,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利于减轻巨额申购和赎回对基金投资业绩的负面影响。假如一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仓位是80%,如果某天赎回了10%,这只基金的股票仓位立即提升到89%,基金在这时可以先持有价值为基金净值10%的卖出期货合约,股票仓位立即可以回到80%,随后慢慢卖出股票,同时平掉相同价值的空单。利用股指期货显然要比直接卖出重仓股带来的冲击小,有利于提高基金投资业绩。

    按照商品贸易理念,在大批采购商品之前,企业都先会在期货市场做一个多头的套保头寸;同样,大型生产商在卖出商品之前,也会用期货做一个空头套保头寸。基金遭受巨额申购或赎回时面临的情况和进行商业贸易的企业是一样的,在巨额申购时,基金做多股指期货可以锁定建仓成本;在巨额赎回时,基金卖空股指期货可以锁定卖出风险。

    其实,股指期货之所以可以在基金申购赎回中起到正面作用,同股指期货的放大交易有关。假如有10亿元申购,基金只要拿出其中的不到1亿元就可锁定建仓成本,剩余的资金可以用于逐渐建仓股票。

    不少基金分析师表示,股指期货要成为基金应对巨额申购赎回的“良药”,还需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比例限制适度,以及股指期货成交活跃和流动性充足等先决条件。  

    

    股指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出台大事记(相关链接)

    2007年2月7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原则通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会议决定,该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2007年3月16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公布。

    2007年3月16日国务院第489号令,公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新时代的到来,也是中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具有划时代的深远意义。

    2007年3月30日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两个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时施行。

    2007年4月6日,证监会就《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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