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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行10年期浮动利率债券发行初期或陷交易误区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7月11日 07:25
曾红玉
    进入5月以来,随着粮油肉禽蛋等价格的大幅上涨,再度升息的预期不断加强,中长期固息债的收益水平大幅上涨。发债机构为促使新债顺利发行同时降低自身融资成本,浮息债的发行数量不断增加,且不断创新。除以3个月Shibor为基准利率发行浮息债外,浮息债的期限也在不断缩短,每半年付息的3年期浮息债也不断推出,发债机构可谓是煞费苦心。今日发行的国开行14期金融债在创新方面又更进了一步。

    此次发行的国开行十四期金融债为10年期浮动利率债券,基准利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缴款日和起息日均为2007年7月24日,一年付息一次,每年的7月24日是利率调整日和付息日。但因目前市场成员普遍预计三季度仍极有可能再次加息,因而为避免投资人第一年的利息损失,此期债券2008年7月24日第一次付息时,将以2007年10月24日采用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因而避免了8月—11月升息后此期债券第一年的利息损失,可谓是国开行在发行方式上的又一种创新。但这种创新方式也为该期债券上市初期带来一定的交易陷阱。

    据悉,因为此期债券7月24日缴款以后几个工作日后上市时,第一次付息时采用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基准利率于10月24日才能确定,所以在该期债券上市日至10月24日之间,债券价格计算时的基准利率仍将采用2007年7月24日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从而造成该期债券在上市日至10月24日这段期间交易时,该期债券的应计利息与2008年7月24日实际付息的应计利息会出现偏差,即若上市日至2007年10月24日这段期间内央行再度升息,则这段期间内该期债券的应计利息却仍然采用原基准利率,从而造成卖出方全价计算时损失一定的应计利息。

    自债券市场采用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的方式以来,应计利息作为债券的一个要素已不再为大家所关注,但该期新债的创新却会在交易初期带来一定的误区。不过,对于买入后不进行交易等待付息的客户来说,不会存在利息的损失。若此段时间内,央行并未再度升息,该期债券的卖出方也不存在利息的损失。但一旦升息,该期债券的价格在交易初期将面临一定的偏差。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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