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7〕200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经研究,现决定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收益率的日计数基准由“实际天数/365”调整为“实际天数/实际天数”,即应计利息天数按当期的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计算利息,付息区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
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第三条“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中的有关计算公式进行相应调整,详见附件。
调整后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适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托管、交易、结算、兑付等业务。
本通知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你们将本通知及调整后的计算标准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成员公告。同时,你们要抓紧做好相应的技术准备工作,最晚于2007年12月1日前开始按照调整后的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计算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所有产品的到期收益率。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调整对照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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