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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公司债发行 部分条款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6月13日 07:09
商文
    多位资深业内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的启动,将开辟一条更高效的融资渠道,建立多次层次的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一直以来,公司债市场发展缓慢,除了发行程序相对比较繁琐外,公司自身,特别是上市公司对此不太重视也成为原因之一。”某资深业内人士说,“从《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提高公司债市场运作效率的意图十分明确。”

    尽管征求意见稿对公司债发行制度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改进,但一些业内人士也提出了几点疑问。这些疑问主要集中在交易场所、保荐人制度以及对募集资金的投向等方面。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言外之意,公司债的交易场所被限定在交易所内,”资深业内人士指出,“而这将是公司债的发行不得不面临一些问题。”

    该人士表示,目前交易所系统主要是为股票交易而设计,这与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律有些差距。另一方面,大量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都被政策限制在交易所市场以外,特别是像保险公司这样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只有非常少的几家可以进入交易所市场交易。因此,将公司债的交易场所限定在交易所内,将会影响参与主体的数量,从而对市场规模有所制约。

    在保荐人制度上,业内人士指出,债券发行应主要根据评级、担保等条件,规定个人作为保荐主体为机构信用提供保荐的义务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赋予了保荐人担任受托管理人的资格,使其同时扮演既代表买方利益,又代表债权人利益的双重角色,“感觉有些冲突。”

    “另外,诸如在公司债募集资金的投向上,征求意见稿只做了最原则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资金投向;征求意见稿没有对保荐人收费做出明确规定,这也加大了公司债发行的机会成本;征求意见稿仅对收到发行公司债申请文件后的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明确为五个工作日内,而没有对此后审核时间做出具体规定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疑问”业内人士反映,“希望能在正式稿中明确这些问题。”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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