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劳动维权利剑出鞘
解除合同条款对谁有利 企业成本会不会增加 经济补偿怎样执行
连日来,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成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热议的话题。条例对企业成本有何影响,经济补偿金制度怎样解读,条例是否会导致企业用工机制僵化……日前,劳动保障部门就企业、职工比较关注的三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最受关注的内容是新增的第18条,其中列出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据介绍,之所以增加第18条,主要是为了在立法上达到平衡、缓解劳资双方对立情绪的目的。
为了解除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铁饭碗”的误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里,把散见在劳动合同法中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集中起来做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草案公布以后,新的误解随之产生,一部分人认为草案过多地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而没有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利。根据这一部分意见,又增加了第18条,把散见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为13种情形,这样就体现了起草过程中坚持的协调性原则。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成本影响有限
《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实施后,部分企业担心相关规定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对此,有关专家表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专家表示,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的因素很多,包括能源、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人民币的升值、出口产品退税率的下调以及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等,用工成本上升只是其中之一。而在两法中,涉及企业用工成本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确定了最低标准,而这两部分只涉及少部分劳动者,对企业成本的影响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