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非法集资网上征文活动”来稿
民间融资,俗称“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一般是指不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而进行的金融活动。民间的地下金融活动往往以两种形式出现,一种是高利贷,就是通过亲友介绍、作保的民间借贷,年利息在10%左右,低的也有6%,都远高于当期银行法定基准利率。一种就是非法集资,这主要是一些企业,以高利率为诱饵,吸引民间资金。
虽然国家每年对中小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也提供了一定数量的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但毕竟杯水车薪,满足不了中小企业快速的发展需求。于是有的公司就铤而走险,违法向社会公众集资,承诺的巨额返利给企业的发展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事实上,有的非法集资公司开始时确实想通过非法集资手段尽快把企业发展起来,但往往由于各种情况使公司发展难以为继,逐渐演变成为集资而集资或以占有集资款为目的的诈骗活动,最终资金链断裂,人员逃匿,公司解体,给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凡事皆有正负两方面影响。一方面,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在银行类金融机构力所不及的领域和范围起到拾遗补缺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属于非正规金融组织,必然蕴藏一定的风险性,违约率高,易受市场形势和政策变化的影响。它吸引了城乡居民大量闲置资金,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形成监管真空,造成金融风险。特别是高利贷引起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更是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如不加以正确引导和规范,将可能对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造成破坏和冲击。
民间融资犹如一把“双刃剑”,监管部门既不能简单地加以禁止,也不能放任不管任其无限制发展,应该密切关注并采取“疏堵并举、疏导为主”的策略防止其滑向非法集资的深渊。
一是完善法律体系,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定位和相关法律问题。目前,我国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条文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这些条文也只是从民法的角度考虑。因此,应尽快研究出台民间金融管理条例,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使集资活动由暗变明,从“地下”走到地上。这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加大对恶意欺诈行为和恶意高利贷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把民间金融机构纳入中央银行的监管体系,建立民间融资登记监督制度,使民间融资有章可依,有规可循,防止其向“高利贷”、“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非法方向转化。同时,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应重视事前的审慎防范,而不是事后的处罚。中央银行应建立、完善监测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加强对民间融资动向的监测和调研,提高风险预警水平。当宏观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一些热点或突发性因素时,及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题调查,给银行业、企业和民众作出风险提示和投资指导。
三是建立民间融资服务体系,使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我国的中小企业有很多没有规范的财务报表,财务信息既不完整又不透明。由于缺乏完备的社会征信系统,也无处搜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记录。而有关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关键信息恰恰是融资债权人迫切需要了解的。所以,应规范中小企业的会计财务制度,并把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到征信系统中。同时,应组建专门机构,为融资合约双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
民间融资如果能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非法集资也就没有了生存的土壤。(作者 房淑珍 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