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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资本利得税争辩陷入概念泥潭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6月11日 11:03
    对于资本利得税的争辩陷入某种概念泥潭。在表面上,由于收拾股市人心的需要,各利益方站到了同一战壕,反对征收的人固然言之凿凿,主张征收的人一时也开不了口,但压力之下的妥协,结果必然是,一旦警报解除,纷争仍会继续。

    如果不从税收改革的高度来看待资本利得税,仅仅就事论事,那么,即便又有权威人士出面论证我国尚无征收资本利得税的计划,也算不得市场一个了不起的成功,只不过是头顶的这柄剑尚未落下而已。

    在报道中,该权威人士称资本利得税与印花税不同,“按照国务院1988年出台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率调整可以由政府部门作出决定。而开征资本利得税,不同于调整印花税。作为一个全新的税种,征收资本利得税目前无法可依,即便要新增该税种,也必须像企业所得税法一样,履行相应的立法程序。据我了解,征收资本利得税的计划根本就不存在。”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资本利得税绝不是什么全新的税种,而是包含在个人所得税项下的一个小税目,事实上,目前二手房交易应缴税款中就包括资本利得部分。资本利得税计入个人所得征收的,进而转变为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1月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自行申报的11项收入中就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交易所得。财政部财贸所财政与税收研究室主任孙刚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根据以前的有关规定,股市的个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并没有对此进行修改。

    答案很清楚,暂时免征股市资本利得税是行政权力下的豁免,也就是说,一旦有关部门认为股市过热,即可启动相关的行政程序,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因此,资本利得税的性质从法律环节上来说与印花税没有本质区别,如果征收资本利得必须像企业所得税法一样履行相应的立法程序属实,我们从最好的方面来解读,那是基于近期税收变更所引发的市场震荡,促使有关部门认识到税收法治化的重要性。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转变,说明让度给行政的征税权力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约,税收征收中的行政机会主义发生的比率可能下降。

    这种投机倾向从中国股市发端之初就有。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股市曾因对资本利得税的讨论而引起市场动荡。1994年3月14日,时任证监会主席宣布的“四不”救市政策,其中包括当年不征收股票转让所得税。不过,应该再次强调的是,即便是出于稳定股市的良好动机,有关人士也不能以偷换概念、无视事实的办法,将资本利得税人为抽离出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范畴,这样做,恰恰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从税收激励环节而论,印花税与资本利得税有本质不同,前者是在交易、流转过程中征税,目的是控制交易,属于雁过拔毛的买路钱性质,而后者则属于所得税,是为了实现二次分配,损有余以补不足。

    我国目前税收制度的改革重点之一,就是从侧重于流转税向所得税的方向变化,说明我国的税收手段与激励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往按照计划经济的粗放型税收激励机制,虽然使征税变得极为轻松,却抑制了交易,对于中国市场经济之商品流起到了阻碍作用。

    税收变革的转型阶段,如果对于坐拥征税大权的实力机构不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在权力扩张基础上的税收扩张、流转税大量征收之后再收所得税的现象将层出不穷,并催生出企业的阴阳报表之类大量滋生。

    福布斯公布全球税负痛苦指数连年上扬,有关部门虽然屡次驳斥,却无法否认政府税收收入与政府存款所占比重飞速增长的现实。要在培育税源与征税支出之间取得平衡,仅靠有关权力部门的自觉是远远不够的,相关的制衡,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才是真正的硬约束。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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