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2054 号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自 2015 年 9 月 14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
网点公开发售。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
销中心和指定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
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
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
本基金。
8、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0 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
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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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
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9 月 10 日《证券时报》上的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 及销售机构网
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招商银行及其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销售网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
公告。
13、在募集期间,各销售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
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
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询认购事宜,也
可拨打招商银行及其他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询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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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
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
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
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
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
的可能性。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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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5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7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10
四、清算与交割 14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5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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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为 001854、C 类为
001855)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5、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6、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公司深圳总部。
(2)其他销售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7、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 9 月 14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2)自 2015 年 9 月 14 日起,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
售,先购先得。自 2015 年 9 月 14 日起 3 个月内,若本基金所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则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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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若自基金发售
之日起三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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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
投资者同时进行。
2、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为 001854、C 类
为 001855。两类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提供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份额类别间转换的数量
限制、转换费率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决定并另行公告。
3、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
收取认购费。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
减。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拟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
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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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18%
100 万≤M<500 万 0.09%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笔
4、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10 万元 A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认购费率为 0.60%。并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则认购份额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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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99,403.58+100)/1.00=99,503.58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
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
有本基金 A 类份额 99,503.58 份。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 万元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
产生利息 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000+100)/1.00=100,1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C 类
份额 100,100.00 份。。
5、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0 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
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
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募集期
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
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
6、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
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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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15 年 9 月 14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9:00 至 16:00(周六、周日、法定
节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有
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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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日)在
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
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方能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
码,并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到账。
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729470
大额支付行号:102584003247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
(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
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招商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上午 9:30 至下午 15:00(当日
15:00 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个人投资者周六、周日照常受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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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A、事先办妥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并存
入足额认购资金;
B、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①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② 本人持有的可用于开放式基
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③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C、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D、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 95555 提交认购申请。
(2)网上办理:
1)招商银行客户登陆招商银行网上银行;
2)客户通过“一网通证券(http://info.cmbchina.com)”或“个人银行
专业版”-投资管理-基金(银基通)-开放式基金链接进入,选择“基金账户
-基金开户”,或登陆财富账户专业版“投资管理”-“基金”选择“账户管
理”,根据提示填写网上开户申请书;
3)业务受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 24 小时受理网上认购业务申请(本基金
募集期最后一日网上受理基金认购申请时间截至当日 15:00),除日终清算时间
(一般为 17:00 至 20:00)外,均可进行认购。当日 15:00 之后的委托将于
下一工作日办理;
4)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即刻进行网上认购申请;
5)操作详情可参阅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3)个人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如通过网
上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凭取款密码及理财专户密码或财富账户交易密码进
行。
(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1)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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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上午 9:30 至下午 15:00(当日
15:00 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周六、周日暂停受理。
2)机构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事先办妥招商银行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
入足额认购资金。
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A、被授权人携带授权机构银行存款账户的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
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
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C、基金业务授权书;
D、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E、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2)注意事项:
1)投资者认购时需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3)机构活期存款账户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
注:投资者在招商银行详细的开户及认购手续敬请以招商银行的规定为准。
三、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程序具体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和有关规定,
各销售机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
构”相关内容。
四、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
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www.igwfmc.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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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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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
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
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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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三)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1661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严丽娟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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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机构
(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人代表: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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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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