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份额、
调低管理费率、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降低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成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
旗下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
加C类份额、调低管理费率、调整赎回费率,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后,本基金将分设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将分别
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
类份额或C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
服务费的C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A类份额。
1、本基金A类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80008)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适用下表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50 万≤M<200 万 1%
200 万≤M<500 万 0.5%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
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834)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客户适用下表的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500 万 1.5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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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30 天 0.5%
Y≥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3、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渠道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
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二、调低管理费率
本基金管理费的年费率由1.5%调低至1%。
三、对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为确保增加C类份额、调低管理费率和调整赎回费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就《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协
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二、释义”中增加两条释义:
“3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3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
以下释义序号依次修改。
2、在《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3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合同》“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1)更新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原文为: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更新为:
“法定代表人:高新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9 亿元”
(2)“(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中原文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在《基金合同》“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基金销售服务费;”,以
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下“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原文为:“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修改为:“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4
值的1.0%年费率计提。”
(3)在“(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
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在“(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下,原文为: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修改为:
“4. 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5)原文为: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修改为: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5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在《基金合同》“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收益分配原则”
下,原文为: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6、在《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下,原文为: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修改为: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7、《基金合同》“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8、本基金《托管协议》将根据《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进行修订。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
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
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四、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已遵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原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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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2015年9月1日(T日)起,本基金费率调整为新费率,T日前(不含T
日)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持有人申请赎回本基金A类份额的,将按新旧费率中
较低的费率赎回。即T日前(不含T日)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持有人持有期在30
天以内申请赎回的,按原费率0.5%执行;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申请赎回的,按新
费率执行;T日后(含T日)申购的A类份额,直接按新费率执行。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sfunds.com.cn)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2666)。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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