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
码:217024;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2 年 8 月 20 日成立。根据《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为三年,自 2012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15 年 8 月 20 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
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到期期间自 2015 年 8 月 20 日(含)起至 2015 年 8
月 26 日(含)止,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前,设置
申购过渡期,申购过渡期时间自 2015 年 8 月 27 日(含)起至 2015 年 9 月 18
日止(含)。申购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期的起
始日,保本期为三年,第二个保本期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至 2018 年 9 月 21 日,
如保本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申购过渡期
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
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
根据本基金到期期间的规定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
表述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发布了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投资者也可
访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全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
下: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期间
1、到期期间的操作选择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保本期到期操作选择:
1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
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
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
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
额数,然后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金份额登记时间,按照“时间优先”的
原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
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到期期间的时间
自 2015 年 8 月 20 日(含)起至 2015 年 8 月 26 日(含)止。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营
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赎回和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将在到期期间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3、到期期间选择操作的费用
(1)对于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及第二
个保本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均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在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时根据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续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3)在到期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
金的第二个保本期,无交易费用。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根据持续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4、本次到期期间结束后,未选择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对于冻结账户,也
将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
2
5、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期到期日届满,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
赎回、转换转出或转入下一保本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补足该差额。
三、申购过渡期相关规定
为了保障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平稳进行,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期
到期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前,设置申购过渡期,申购过渡期时间为第
一个保本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至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前一个工作日,
即自 2015 年 8 月 27 日(含)至 2015 年 9 月 18 日(含)。其中,2015 年 8 月
27 日(含)至 2015 年 9 月 17 日(含)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2015 年 9 月
18 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本基金开放过渡期申购业
务及转换转入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申购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折算后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 元。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
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含)至 2015 年 9 月 17 日(含)开放过渡期
申购。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
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第七部分,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3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
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份额 M(份)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1000 万 0.4%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
分归基金财产。
申购过渡期内,投资者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二)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实行上限控制,募集上限为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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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之和不超过 50 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当日净值和当
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 50 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
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超过 50 亿元,则采
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基金合计
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
申购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 2015 年 9 月 18 日收市
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
告,并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
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
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基
金份额数。
3、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1.00 元)
五、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为 2015 年 9 月 21 日,保本期为 3 年,保本
期到期日为 2018 年 9 月 21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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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
(一)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
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由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的约定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
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
购费用。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先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前条所述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招商安盈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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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
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
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保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之和。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第二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本基金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
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51 亿元人民币。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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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
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
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六、重要提示
1、本基金到期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但不开通申购和转换转入业
务;过渡期申购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业务和转入业务,但不开放赎回。
2、基金管理人在到期期间和申购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上
述期间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
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上述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
3、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额为其在过
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申购日至申购过渡期最后
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4、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
值,即在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申购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
8
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保本期到期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
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6、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具体恢复
业务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本基金管理人
官网的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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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
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阅
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期间和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安排
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
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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