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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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05 年 12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204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06 年 1 月 2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7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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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 5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4
八、基金份额的分级................................................. 5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 56
十、基金的转换 .................................................... 65
十一、基金的投资................................................... 73
十二、基金的业绩................................................... 86
十三、基金的财产................................................... 9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91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 9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3
十九、风险揭示 ................................................... 108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3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二十六、备查文件..................................................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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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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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德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的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联合发布并于该日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自 2005 月 4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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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
构;
基金代销机构: 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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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网点: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委托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
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
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
所设定的不同等级。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按等级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费率,并分别
公布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
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
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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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 30 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 30 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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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
机构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
约定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买卖
债券差价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
续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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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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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2 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成立日期: 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硕士学历。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银银行首席财务官。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博士学历,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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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贤达先生,副董事长,学士学历,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
士。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
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陶文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
通银行徐州分行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行
长。
孙培基先生,董事,大学学历。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
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历。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
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
森堡)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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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施罗德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陈超女士,监事,硕士学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
张丽女士,监事,注册会计师,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运营部总经理,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基金会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代任董事长。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
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
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教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
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
场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
部经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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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乔宏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资金部副处长、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
交通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
中心副总裁。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莹洁女士,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北京大学经济学、管理学双学士。7 年
证券投资行业从业经验。2008 年 2 月至 2012 年 5 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员。2012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自 2015
年 5 月 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 2015 年 5
月 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 2015
年 5 月 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林洪钧自 2011 年 6 月 9 日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家春自 2006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1 年 6 月 8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晓秋自 2006 年 1 月 20 日至 2009 年 10 月 30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代任董事长)
乔宏军(副总经理)
项廷锋(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齐皓(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5 年 7 月 20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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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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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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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查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
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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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券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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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
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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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
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
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287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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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
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
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
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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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
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
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
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
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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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
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
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
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
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
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
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
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
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
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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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
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
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
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
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
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
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
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
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
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
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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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工业指数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南方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份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清洁能源主题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
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信息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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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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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2 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真:(010)8510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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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29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30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0512)52909128
传真:(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31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2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33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34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7)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0)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35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李珊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3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9037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36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37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38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1)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5)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40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48)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0)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41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5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342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42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43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5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4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45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65)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6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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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47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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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7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7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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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网址:www.myfund.com
(77)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78)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7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0)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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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400-877-3772
(8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8
传真:(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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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陶坚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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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暂行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4 号文批
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本基金采用固定
份额净值,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05 年 12 月 27 日至 2006 年 1 月 16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4,741,255,133.1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8,343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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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1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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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八、基金份额的分级
为了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基金自 2007 年 6 月 22 日起实行销售服务费分
级收费方式,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等级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自 2007
年 6 月 22 日起,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单个
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的享受 A 级基金份额的收益,单个基金账户
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的享受 B 级基金份额的收益。两级基金份额单
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分级
标准以及各级基金份额适用的费率如下: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分级标准(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500 万份 500 万份
管理费率(年费率) 0.33% 0.33%
托管费率(年费率) 0.10% 0.10%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25% 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分级标准和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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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2 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办理本基金代销业务的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请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销售机构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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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6年1月23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从2006年2月8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4、投资者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时,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份
额一起结算并支付。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6、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
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最低限额为单笔100元人民币;投资者通过
直销网点申购基金份额最低限额为单笔10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1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
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 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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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最低份额余额为0。
本基金于2013年10月10日刊登公告,从2013年10月11日起将赎回的最低份额
限制由原来的50份调整为0.01份,同时,单个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由
原来的50份调整为0。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
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2日(包括该日)
内从托管账户将赎回款项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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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 T 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四舍五入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且假设该 10,000 份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 1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5.00=10,015.00 元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为零。
2、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
站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通过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转换出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申购补
差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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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 100 元(含),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单笔转换份额不得
低于 100 份,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
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八)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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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准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刊登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两日内通知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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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级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
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
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
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
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 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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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 月 20 日刊登公告自 2006 年 2 月 23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
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
务。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是指投资人可以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固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 2007 年 1 月 18 日
刊登公告自即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通定期定额赎
回业务。
投资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相
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当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95599)。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基金份额分级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 A 级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A 级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级基金份额,并于升级
当日起享受 B 级基金份额的收益。投资者可于升级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对升级
后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转换出及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为 5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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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份(包含 500 万份)。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低
于 500 万份,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B 级基金
份额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并于降级当日起享受 A 级基金份额的收益。投资者可
于降级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对降级后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转换出及转托管申
请。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
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转换出和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
被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从 T+1 日起,投资者可以
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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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十、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
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
构进行。
(二)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2006 年 2 月 20 日刊登公告自 2006 年 2 月 23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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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持有
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
申购限额限制。
基于各基金关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每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某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的最低保留余额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因此,
如果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
的最低保留余额,则转出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将被全部赎回。如果某笔
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入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入基金的最低保
留余额且该账户当日有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则转入基金在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五)基金转换费用
1、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转换,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从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
金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不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则
上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对应分档的转入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前端申购费
率差额进行补差,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分档,并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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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转换,不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但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取转入
基金的后端申购费;从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且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
全额收取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后端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出份额持有时间对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更好服务投资者,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
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部分转换业务可享受转换
费率优惠,优惠费率只适用于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用无优惠。可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的转换业务范围及转换费率优惠的具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 体 转 换 费 率 水 平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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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半
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1+0.5%)=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非网
上交易),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1+1.5%)=1,847.2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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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则转入确认的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1+0.8%)=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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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三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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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七)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人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
于可申购状态。
2、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 元)。
4、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
动结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
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其赎回或转换价格以赎回或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八)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暂
停基金转换,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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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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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理念
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组合期限结构、积极选择投
资工具,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目标是在力求本金稳妥和资产充分流动性的
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三) 投资范围
1、现金;
2、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四) 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六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业绩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本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
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
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五) 投资策略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
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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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
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
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跟踪、调整,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锁定
组合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特
别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 稳定收益,
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益
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安排(包括现
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在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
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
跨市场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动态调整基
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如,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
市场回购利率时,可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另外,还包括一级市场发
行定价和二级市场流通成交价之间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跨品种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流动性补偿和收益
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7、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
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如,对 N 天期回购协议进行每天等量配置,提高基金资产
的流动性;在公开市场操作中,跟随人民银行每周的滚动发行,持续同品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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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达到剩余期限的直线分布。
8、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估,分析预期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变化趋势,
评估其信用利差是否合理,并预测其变化趋势,通过其信用质量的改善和信用利
差的缩小获利。
(六) 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剩余期限、
回购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中央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
与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
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
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投资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
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
资重点等;
(3)投资总监定期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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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固定收益产品分
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
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作出调整。
(七) 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
资于交易所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 180 天;
(2)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
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4)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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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7)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9)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
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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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新的规定相应修改
本第(七)部分“投资组合限制”中的相关条款,并依法在指定媒体公告,但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各种资产和负债的剩余期限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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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债券
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
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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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组合中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距法定最终到期日所剩余的
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10)其他情况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确定。
(九)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风险收益特征
本货币市场基金是具有较低风险、中低收益、流动性强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的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5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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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产
项目 金额(元)
号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999,832,891.20 47.51
其中:债券 3,999,832,891.20 47.51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56,355,162.81 8.9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101,252,940.16 1.2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3 3,472,277,966.54 41.25
金合计
4 其他资产 190,138,815.45 2.26
5 合计 8,418,604,836.00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96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99,998,980.00 13.52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银行间市
场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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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80 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9.35 13.5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35.3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7.8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80天 15.6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天(含)—397天(含) 23.8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11.95 13.5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号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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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债券 532,790,064.83 7.2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32,790,064.83 7.20
4 企业债券 39,880,406.45 0.5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427,162,419.92 46.33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3,999,832,891.20 54.08
剩余存续期超过
9 397 天的浮动利率 - -
债券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债券数量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净值比例
(张)
(%)
1 150403 15农发03 3,500,000 352,013,684.44 4.76
15中建材
2 011537005 2,500,000 250,052,198.02 3.38
SCP005
15光明
3 011586006 2,000,000 199,959,732.35 2.70
SCP006
15陕延油
4 041555013 2,000,000 199,929,268.06 2.70
CP001
15沪世茂
5 041562020 2,000,000 199,918,687.33 2.70
CP002
15光明
6 011586003 1,100,000 110,341,245.03 1.49
SCP003
15中电投
7 011510003 1,000,000 100,727,827.62 1.36
SCP003
15苏通桥
8 041558027 1,000,000 100,000,119.50 1.35
CP001
15苏国信
9 011599233 1,000,000 99,996,170.22 1.35
SCP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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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5厦国贸
10 011599310 1,000,000 99,991,346.28 1.35
SCP004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67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547%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0.1136%
值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
逐日摊销计算损益。
(2)本基金报告期每日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均未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
处罚。
(4)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2,154,78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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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 应收利息 55,586,099.55
4 应收申购款 82,397,930.97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90,138,815.45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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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过去
三个 0.8588% 0.0063% 0.5364% 0.0004% 0.3224% 0.0059%
月
2015
年度 1.8340% 0.0058% 1.1440% 0.0006% 0.6900% 0.0052%
上半
年
2014
4.4725% 0.0055% 2.7726% 0.0002% 1.6999% 0.0053%
年度
2013
3.5646% 0.0034% 2.8000% 0.0000% 0.7646% 0.0034%
年度
2012
3.7384% 0.0030% 3.0447% 0.0007% 0.6937% 0.0023%
年度
2011
3.2554% 0.0036% 3.0748% 0.0007% 0.1806% 0.0029%
年度
2010
A 年度 1.5968% 0.0023% 2.0289% 0.0003% -0.4321% 0.0020%
级 2009
1.3396% 0.0049% 1.9800% 0.0000% -0.6404% 0.0049%
年度
2008
3.3151% 0.0083% 3.4340% 0.0011% -0.1189% 0.0072%
年度
2007
3.2219% 0.0063% 2.4441% 0.0017% 0.7778% 0.0046%
年度
2006
年度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1.6718% 0.0022% 1.6231% 0.0002% 0.0487% 0.0020%
日至
2006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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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过去
三个 0.9191% 0.0063% 0.5364% 0.0004% 0.3827% 0.0059%
月
2015
年度
1.9552% 0.0058% 1.1440% 0.0006% 0.8112% 0.0052%
上半
年
2014
4.7230% 0.0055% 2.7726% 0.0002% 1.9504% 0.0053%
年度
2013
3.8128% 0.0034% 2.8000% 0.0000% 1.0128% 0.0034%
年度
2012
3.9871% 0.0030% 3.0447% 0.0007% 0.9424% 0.0023%
年度
2011
3.5014% 0.0036% 3.0748% 0.0007% 0.4266% 0.0029%
年度
B 2010
级 年度 1.8421% 0.0023% 2.0289% 0.0003% -0.1868% 0.0020%
2009
1.5829% 0.0048% 1.9800% 0.0000% -0.3971% 0.0048%
年度
2008
3.5615% 0.0083% 3.4340% 0.0011% 0.1275% 0.0072%
年度
2007
年度
(自
基金
分级
日起 2.1597% 0.0080% 1.5446% 0.0013% 0.6151% 0.0067%
至
2007
年12
月31
日)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结转份额。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 年 1 月 20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1、交银货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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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注:图示日期为2006年1月20日至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的6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
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2、交银货币 B
注:图示日期为 2007 年 6 月 22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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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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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
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以“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
其他费用。
7、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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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
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
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
算确定利息收入;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
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
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
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
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
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
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
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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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
生重大偏离的(偏离度超过 0.5%),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
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适用影子定价法对
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
生相应的波动。
6、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
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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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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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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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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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 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
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并分配当日收益,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使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投资者当日应付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如
应付收益计算结果为正,则小数点后第 3 位采用截位的方式,如应付收益计算结
果为负,则小数点后第 3 位采用非零即入的方式,因截位或用非零即入形成的余
额归入基金财产,参与第二个工作日的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
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为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
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赎
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每月结
转时,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
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月的例行收
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和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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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结转相同。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于 2006 年 2 月 13 日将投资者所拥有的自 2006 年 1 月 20 日至 2006 年
2 月 13 日的累计收益进行首次集中支付,并按 1 元面值直接结转为基金份额,不
进行现金支付。从 2006 年 3 月起,本基金投资者的累计收益定于每月第一个工作
日集中支付并按 1 元面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如遇特殊情况,将另行公告。
(四)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
止前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级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每一工作日公告截止前一工作日(含节假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某级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
日该级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n
期间某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rw / sw ) 10000
w1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该级基金份额
的总额,rw 为第 w 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sw 为第 w 日该级基金份额的总
额,rn 为期间最后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该级基金份
额的总额。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1 元,第 5 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7 R
某级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i 365 / 10000 100%
i 1 7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公历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该级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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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本基金
按日计算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费用。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者对不同的交易账户可
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者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
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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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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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为零,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为零,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在通常情况下,本基
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B 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 0.01%。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
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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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4-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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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募集所在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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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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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披露截止前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级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止开放
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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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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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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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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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
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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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政策风险等。
(一) 利率风险
由于中央银行的利率的调整和短期利率的波动产生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
利率的波动基金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低于或高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二)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
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三) 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
再投资风险。
(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
险。本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
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易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
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五) 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六)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七)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货币市场波动所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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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其他风险
除上面提到的风险外,本基金还存在其他风险,如投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本基金采取红利再投资的分配方式,且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但本基金的收
益有正有负。当本基金的收益为正时,投资者的基金份额相应增加;当本基金的
收益为负时,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会相应减少;当本基金的收益为零时,投资者的
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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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财产小组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
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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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
进行对下一顺序权利人的分配。
(六) 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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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和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代销协议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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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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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募集
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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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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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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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的
改变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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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提高销售服务费费率;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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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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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
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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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
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将提案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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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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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能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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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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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分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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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2 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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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
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
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
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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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
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
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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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
财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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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保存副本。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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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
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最近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3、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4、估值方法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
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
确定利息收入;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
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
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
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
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
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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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存在上述情况,管理人若采用上述 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估值,
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
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
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
产生重大偏离的(偏离度超过 0.5%),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
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适用影子定价法
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
产生相应的波动。
(6)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净值差错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
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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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按照差错发生
的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
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如基金管理人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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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
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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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负责编制和保管。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争议时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
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六)根据《基金法》、《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于 2006 年 7 月签订了《关于
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有关问题的协议》,作为托管协议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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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人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
等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转换出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
中相应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
示的网上直销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
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个人投资者留意相关公
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者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
金账号或收到账户通知书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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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转换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五) 实时提现服务
本基金 A 类份额已在交通银行和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开通实时提现服务,
即投资者提交实时提现申请后,可实时收到赎回款,同时相应货币基金份额过户至
垫资方。具体业务规则或业务公告请登录我司网站查阅,或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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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中国证券报、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1 海证券报、证券 2015-1-22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中国证券报、上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
2 海证券报、证券 2015-2-11
2015 年“春节”假期前暂停大额申购
时报
(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中国证券报、上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
3 海证券报、证券 2015-2-11
2015 年“春节”假期后恢复大额申购
时报
(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
中国证券报、上
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
4 海证券报、证券 2015-2-12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时报
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
5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 年第 海证券报、证券 2015-3-6
1 号)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
6 下基金调整固定收益类品种估值方法 海证券报、证券 2015-3-20
的公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中国证券报、上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
7 海证券报、证券 2015-3-30
2015 年“清明节”假期前暂停大额申
时报
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中国证券报、上
8 2015-3-30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 海证券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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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015 年“清明节”假期后恢复大额申 时报
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9 海证券报、证券 2015-3-31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
10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 海证券报、证券 2015-4-17
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时报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11 海证券报、证券 2015-4-21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中国证券报、上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
12 海证券报、证券 2015-4-24
2015 年“劳动节”假期前暂停大额申
时报
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中国证券报、上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
13 海证券报、证券 2015-4-24
2015 年“劳动节”假期后恢复大额申
时报
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中国证券报、上
14 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海证券报、证券 2015-5-19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中国证券报、上
15 聘黄莹洁女士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 海证券报、证券 2015-5-27
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 中国证券报、上
16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 海证券报、证券 2015-6-1
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 时报
优惠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中国证券报、上
17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海证券报、证券 2015-6-2
经理变更的公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中国证券报、上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
18 海证券报、证券 2015-6-15
2015 年“端午节”假期前暂停大额申
时报
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中国证券报、上
19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 海证券报、证券 2015-6-15
2015 年“端午节”假期后恢复大额申 时报
140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
20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 海证券报、证券 2015-7-9
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时报
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中国证券报、上
21 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 海证券报、证券 2015-7-9
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 时报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2 海证券报、证券 2015-7-18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时报
141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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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募集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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