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八月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5月28日证监许可[2013]698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2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
债券型基金,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
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7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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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业绩 ................................................................................................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七、风险揭示 ................................................................................................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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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8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9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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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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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双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
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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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
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双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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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
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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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
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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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
售机构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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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
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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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
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尽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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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起至现在,出任中国建设银行
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
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
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
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
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研究所科员、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行长助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
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安华支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
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朝阳支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个人银
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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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
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
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
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涛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共中国建设银行委员会
第一巡视组组长。1999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储蓄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营
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抚顺市分行行长、党委(组)书记,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中国建设银行高级研修院副院长。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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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监。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
所研究生部。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
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
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监。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
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监。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同年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中国建设银行
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员、项目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副处长;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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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
任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副处长)、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副处长);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
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
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
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
位,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
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
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
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副处长)
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监。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彭云峰先生,硕士。曾任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财经分析师、国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兼宏观研究员,2006 年 5 月起就职于鹏华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债券基金经理等职,2010
年 5 月 31 日至 2011 年 6 月 14 日任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彭云峰于 2011 年 6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3 年 5 月 3 日任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2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 月 21 日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29 日起任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 25
日起任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 5 日起任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任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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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监。
万志勇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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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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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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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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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
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
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
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
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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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
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
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年,中信银行成功收
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经过二十
多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
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
的SAS70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1984年8月至2007年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国际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年1月至2008年12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任中国
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2009年5月至2013
年9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13年9月至
2014年7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7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
厅副主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年6月开
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年8月至1993年10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
1993年10至1997年5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年1月至1997年1月,
在瑞士银行SBC和瑞士联合银行UBS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
博士。1996年8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
部处经理、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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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已托管5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
资产,托管总规模3.5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信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
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
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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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
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
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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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
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
网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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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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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3)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4)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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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1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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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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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5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3]698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3 年 6 月 26 日至 2013 年 7 月 23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7 月 25 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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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九)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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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
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元 0.6%
认购费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M 为累计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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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6%)=49,701.79 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认购份额=(49,701.79+5)/1.00=49,706.7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 49,706.79
份本基金 A 类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50,000 元
认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认购份额=(50,000+5)/1.00=5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 50,005.00
份本基金 C 类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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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募集结果
截至 2013 年 7 月 23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3,195,585,368.91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
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1,131,606.12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1,725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196,716,975.03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
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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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
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
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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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7 月 25 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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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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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
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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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
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
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
金额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
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元 0.8%
申购费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M为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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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N<1 年 0.1%
A 类赎回费率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N<20 天 0.3%
C 类赎回费率
N≥20 天 0
注: 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
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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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20 天,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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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持有期大于 20 天,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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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在 3 个工作日内以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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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
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
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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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事项可以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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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的组合管理为
投资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和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或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国债期货),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将主要在信用债、可转债及其他资产间进行
配置。根据对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债券类属配置
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
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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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
理的信用债券产品,获取票息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
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
收益。
3、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
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
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
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
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
和转股意愿。
此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新股申购、增发、
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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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
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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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
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 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
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
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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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部、交易部等部门的
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
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部门及基金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
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
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
行监测,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
利率监测报告、债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率走势、债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以及拟投资上市
公司情况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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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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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25,340.00 0.01
其中:股票 25,340.00 0.01
2 基金投资 342,038,118.49 93.14
3 固定收益投资 342,038,118.49 93.14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855,870.37 3.50
7 其他各项资产 12,306,203.72 3.35
8 合计 367,225,532.5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340.00 0.0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D - -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I - -
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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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 -
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
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340.00 0.01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5 年 06 月 30 日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603589 口子窖 1,000 25,340.00 0.0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440,148.00 7.3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03,000.00 3.75
4 企业债券 272,069,988.90 102.1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318,000.00 18.89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09,981.59 0.08
8 其他 - -
9 合计 342,038,118.49 128.3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122199 12 能新 02 319,280 32,448,426.40 12.18
2 011599094 15 华强 SCP002 300,000 30,168,000.00 11.32
3 122204 12 双良节 260,120 26,670,103.60 10.01
4 122627 12 京建工 235,050 23,780,008.50 8.93
15 桂铁股
5 011599112 200,000 20,150,000.00 7.56
SCP0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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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56,013.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95,594.3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206,231.38
5 应收申购款 2,548,364.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306,203.72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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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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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 A
份额净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基准收益 ① 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 率标准差
率③
差②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2013 1.80% 0.04% -3.81% 0.09% 5.61% -0.0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89% 0.12% 6.54% 0.11% 6.35% 0.01%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1日
6.59% 0.13% 1.20% 0.10% 5.39% 0.03%
—2015 年
6 月 30 日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2015 年 22.50% 0.11% 3.71% 0.10% 18.79% 0.01%
6月
30 日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 C
份额净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基准收益 ① 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 率标准差
率③
差②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1.60% 0.04% -3.81% 0.09% 5.41% -0.05%
日—201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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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42% 0.12% 6.54% 0.11% 5.88% 0.01%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1日
6.45% 0.14% 1.20% 0.10% 5.25% 0.04%
—2015 年
6 月 30 日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2015 年 21.59% 0.11% 3.71% 0.10% 17.88% 0.01%
6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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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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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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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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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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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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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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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
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
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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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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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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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35%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E×0.3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
销售机构。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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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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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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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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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
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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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A/C 类基金份
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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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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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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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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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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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相对于本基金而言,主要为
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
险,以及无法偿债造成的信用违约风险;以及可转债价格下跌的风险。基
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
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需要
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
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以及无法偿债造成的信用
违约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品种,可转债的条款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而言
更为复杂,对这些条款研究不足导致的事件可能为本基金带来损失。例如,
当可转债的价格明显高于其赎回价格时,若本基金未能在转债被赎回前转
股或卖出,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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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
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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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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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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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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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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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
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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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者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
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者的疑问、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
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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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
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
者“ccbfund”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
息、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易信账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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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5 年 1 月 25 日至 2015 年 7 月 24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序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号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
增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指定报刊和/或
1 2015-07-17
旗下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 公司网站
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产品参加“京东全场 指定报刊和/或
2 2015-07-07
基金 0 折购”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指定报刊和/或
3 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基金 2015-06-26
公司网站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
增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旗 指定报刊和/或
4 2015-06-02
下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 公司网站
动的公告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 指定报刊和/或
5 2015-05-28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开通 指定报刊和/或
6 2015-05-27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指定报刊和/或
7 2015-03-11
和讯科技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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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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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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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双债增强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双债增强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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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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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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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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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办函[1987]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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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帐户和证券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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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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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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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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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并提前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
中所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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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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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013 年 6 月 1 日以后(含该日)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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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013 年 6 月 1 日以后(含该日)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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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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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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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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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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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
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A/C 类基金份
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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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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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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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
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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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和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或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国债期货),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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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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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
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
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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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
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
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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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
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
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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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
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
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
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
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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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
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
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
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
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两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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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
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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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
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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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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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
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
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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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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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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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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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
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
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
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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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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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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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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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签章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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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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