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2 年 11 月 19 日 证 监 许 可
[2012]1541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1月29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
债券型基金,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
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
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7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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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2
七、基金的募集 ................................................................................................ 3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十、基金的投资 ................................................................................................ 4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6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八、风险揭示 ................................................................................................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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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3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4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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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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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双月
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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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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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
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
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
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2、运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每份份额的每个运作期为两个月。对于每
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次两个月的月度
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3、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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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2、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53、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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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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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
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尽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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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起至现在,出任中国建设银行
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
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
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
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
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
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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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
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
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民生管理硕
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涛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共中国建设银行委员会
第一巡视组组长。1999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储蓄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营
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抚顺市分行行长、党委(组)书记,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中国建设银行高级研修院副院长。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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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监。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
所研究生部。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
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
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监。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
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监。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同年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中国建设银行
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员、项目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副处长;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
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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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
任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副处长)、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副处长);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
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
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
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
位,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
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
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
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副处长)
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监。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高珊女士,硕士。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6 月期间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工作,任交易员。2007 年 6 月加入我公司工作,历任初级交易员、交易员,
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 8 月 28 日起任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20 日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9 日起任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20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监。
万志勇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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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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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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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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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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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
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
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
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
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
止,2015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4.9089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
充足率 12.45%,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1.81%。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
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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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
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
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
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
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
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
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
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5 年招商银行
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6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30 只,
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712.54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
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19.13
亿元,同比增长 52.31%,托管资产余额 5.29 万亿元,同比增长 102.59%。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
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
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
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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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主要负责人,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主
要负责人、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
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
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
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
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
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
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
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含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
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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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
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
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全球精
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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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
资基金、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投资基金、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经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经济灵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研究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海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金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招财一号大
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选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证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医疗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聚焦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瑞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120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
为 52,934.17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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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
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
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
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
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
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
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
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
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
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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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
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
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
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
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
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
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
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
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
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
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
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
务信息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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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
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
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
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
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
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
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
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
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
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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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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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
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
网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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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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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3)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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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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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0 元 5,000,0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0 元 10 元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30%/年 0.01%/年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当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
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当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
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
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
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
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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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
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
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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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1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12]
1541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相应基金份额。
本基金每份份额的每个运作期为两个月。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
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
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
此类推。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该份
基金份额。
2、在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赎回该份
基金份额。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
运作期到期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
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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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3 年 1 月 14 日至 2013 年 1 月 25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
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
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生效。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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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5)/1.00=50,00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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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 50,005 份本
基金 A 类份额。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募集结果
截至 2013 年 1 月 25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303,739,448.69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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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1,154,800.93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2,354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5,304,894,249.62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
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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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及《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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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建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此
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合同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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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
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二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起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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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
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
币 1.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只办理赎回提交
当日为运作期到期日的对应的到期份额的赎回。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
出到期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可确认为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
金发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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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代销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B 类份额,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没有最低持有份额限制,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持有份
额为5,000,000份。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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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
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当期
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
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若投资者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申请购买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
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 年 6 月 29 日至 2012 年 8 月 28 日(周二),第
一个运作期共 61 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
若投资者于 8 月 28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
为: 10,000 份*1+10,000*5%*61 天/365 天=10,083.62 元。
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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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资者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申请购买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
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 年 6 月 29 日至 2012 年 8 月 28 日(周二),第
一个运作期共 61 天,假设第一个运作期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
若投资者未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
的基金份额变为:10000 份*(1+5%*61 天/365 天)=10083.62 份。
该基金份额自 2012 年 8 月 29 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
到期日为 2012 年 10 月 29 日(申购申请日,即 6 月 28 日,次四个月的月
度对日 10 月 28 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 10 月 29 日),第二
个运作期共 62 天,假设第二个运作期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5%。
若投资者于 10 月 29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
额为:5.5%*10083.62 份*62 天/365 天+1 元*10083.62 份=10177.83 元。
若投资者未于 10 月 29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 10 月 30 日起进入第三
个运作期,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12 月 28 日,即申购申请日(6 月 28 日)
次六个月的月度对日(周五)。投资者可于 12 月 28 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
赎回则于 12 月 31 日(周一)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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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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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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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事项可以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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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的组合管理为
投资者创造稳定的当期回报,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剩余期
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债券
(不含可转换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充分运用各种短期投资工具,力争
为持有人创造低风险基础上的投资收益。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利率变化趋势和信
用利差变化趋势的重点分析,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投资品种的相对预
期收益率,在基金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对不同投资品种与现金之间进行
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策略、期限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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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环境分析
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市场资金供求
期限配置策略
普通债券
久期管理 类属配置策略
投资组合
套利策略
(1) 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
下”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
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债券
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
期或缩短现有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
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
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CPI/PPI、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
量 M1/2、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准备金率。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
指标将决定央行货币政策,央行货币政策通过调整利率、调整存款准备金
率、公开市场操作、窗口指导等方式,导致市场利率的变动;同时,央行
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流也将带来明显的影响,从而引起债券需求变
动。本基金将运用上述债券分析框架,预测利率变化趋势及债券需求变动
情况,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2) 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具体
来说,本基金在确定债券投资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
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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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资产间的配置策略主要依靠信用利差管理
和信用风险管理来实现。在信用利差管理策略方面,本基金一方面分析经
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另一方面将分析信用债市
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后综合各种
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各类型信用债信用利差走势,确定各类债
券的投资比例。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经济运行周期,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信用债发
行人所处行业发展状况、行业景气度、市场地位,并结合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债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债券的信
用级别,对各类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地管理。
(4) 套利策略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
类套利策略对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
收益。
1)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策略进行相对低
风险套利操作,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2)跨市场套利
本基金将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间市场
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投资收
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
险分析、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
的个券。
(四)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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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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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
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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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前)。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
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
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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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存款、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
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
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
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
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
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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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部、交易部等部门的
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
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部门及基金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
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
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
行监测,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
利率监测报告、债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率走势、债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等相关问题,作
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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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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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19,888,541.52 65.70
其中:债券 319,888,541.52 65.70
-
资产支持证券 -
89,000,453.50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8.2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3 71,364,789.09 14.66
金合计
4 其他资产 6,621,928.11 1.36
5 合计 486,875,712.22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1 15.36
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
2 65,999,767.00 15.70
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
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2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144
高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94
低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8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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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26.26 15.7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11.9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7.1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33.3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35.6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14.27 15.7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15,526.55 7.1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15,526.55 7.1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89,873,014.97 68.97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319,888,541.52 76.11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9 - -
的浮动利率债券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细
占基金资产
债券数量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净值比例
(张)
(%)
15 渝遂
1 011599262 400,000 39,987,545.29 9.51
SCP001
15 农垦
2 011599260 400,000 39,987,489.18 9.51
SCP001
15 珠海港
3 011599116 300,000 29,996,877.37 7.14
SCP001
15 中百
4 011599286 300,000 29,994,627.35 7.14
SCP001
5 011499061 14 玉柴 300,000 29,992,092.14 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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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P001
6 140218 14 国开 18 200,000 19,999,346.18 4.76
15 亨通
7 011599199 200,000 19,994,505.43 4.76
SCP001
15 梅花
8 011599020 200,000 19,993,881.75 4.76
SCP001
15 鲁晨鸣
9 041560032 200,000 19,991,870.31 4.76
CP002
15 苏沙钢
10 011599118 200,000 19,976,756.24 4.75
SCP001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
60
的次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462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2482%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
0.3709%
均值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
率法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
况。
(3)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债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本报告期没有特别
需要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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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收利息 6,603,828.11
4 应收申购款 18,1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621,928.11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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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 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2013 年 3.9831% 0.0028% 1.2464% 0.0000% 2.7367% 0.0028%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12 4.8398% 0.0089% 1.3500% 0.0000% 3.4898% 0.0089%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6 2.5864% 0.0143% 0.6695% 0.0000% 1.9169% 0.0143%
月 30 日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2015 年
11.8352% 0.0088% 3.2659% 0.0000% 8.5693% 0.0088%
6月
30 日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 B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增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 段 净值增长率① 长率标 ①—③ ②—④
收益率 率标准差
准差②
③ ④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4.2640% 0.0027% 1.2464% 0.0000% 3.0176% 0.0027%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5.1446% 0.0089% 1.3500% 0.0000% 3.7946% 0.008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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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2.7346% 0.0143% 0.6695% 0.0000% 2.0651% 0.0143%
年 6 月 30 日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2015 年 6 12.6258% 0.0088% 3.2659% 0.0000% 9.3599% 0.0088%
月
30 日
注: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计算方法调整为(业绩比较基准年利率/365)乘
以实际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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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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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
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
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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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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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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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估值结果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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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
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到期日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当
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到期日累计收益支付
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
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
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
基金未支付收益外,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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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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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
裁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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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
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
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经注册登
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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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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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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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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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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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
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365
Ri
七日年化收益率={ [ (1 )] 7
-1}×100%;
i 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七日,
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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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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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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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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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收益水平也会随
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4、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
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
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
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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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
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
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
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
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
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
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该份基金份额,因此面临流动性风
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
到期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基金份额自动转换后产品特征变化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建信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建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采取普通开放式货币
市场基金运作模式,每日接受申购、赎回。
4、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
末、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
长于 6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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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
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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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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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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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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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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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
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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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者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
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者的疑问、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
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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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
资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
或者“ccbfund”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
信息、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易信
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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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5 年 1 月 29 日至 2015 年 7 月 28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序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号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
增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指定报刊和/或
1 2015-07-17
旗下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 公司网站
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产品参加“京东全场 指定报刊和/或
2 2015-07-07
基金 0 折购”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
增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旗 指定报刊和/或
3 2015-06-03
下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 公司网站
动的公告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指定报刊和/或
4 2015-02-12
基金恢复申购公告 公司网站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指定报刊和/或
5 2015-02-12
基金暂停申购公告 公司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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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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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2、《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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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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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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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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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
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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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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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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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
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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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
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建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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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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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
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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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
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
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
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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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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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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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则大会召集人可
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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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
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到期日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
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
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到期日累计收益支
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
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
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
基金未支付收益外,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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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
公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
裁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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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
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
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经注册登
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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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剩余期
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债券
(不含可转换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二)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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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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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
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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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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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
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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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于不在其能控制范围内的基金财产中证券、债券等有价
证券等实物的毁损造成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
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
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
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
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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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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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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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剩余期
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债券
(不含可转换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
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
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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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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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
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
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当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
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
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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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
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
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
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
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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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
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
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
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
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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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
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
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
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
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
要求。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
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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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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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
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
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
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
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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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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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
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
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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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
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
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
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估值结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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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
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
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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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当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
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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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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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的职责: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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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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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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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页。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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