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4日对杨剑波因“光大乌龙指”事件不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上诉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终审判决驳回杨剑波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此前,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乌龙事件”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在内的四名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此后,杨剑波不服上述决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光大证券错单交易信息构成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构成对内幕信息的利用。杨剑波作为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参与光大证券决定实施对冲交易的相关会议且负责执行该对冲交易,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为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法院认定,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杨剑波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4月20日公开审理上述案件。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被诉行政处罚和禁入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幕信息、光大证券事发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等以及杨剑波是否构成直接责任人员等焦点问题进行激烈辩论。
经依法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