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以下简称《细则》),旨在落实2014年9月“郑州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八条底线”监管内容,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自律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基金业协会明确表示,《细则》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适用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细则》发布之日前存在的与《细则》规定不符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细则》要求的,应当到期终止,不得展期。
基金业协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对《细则》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细则》规定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基金业协会将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此外,基金业协会将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细则》相关内容。
《证券日报》基金新闻部记者发现,《细则》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得在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误导欺诈投资者等行为;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