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日前表示,证监会已经会同相关部委就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和解试点工作进行了研究,草拟了试点方案,正在做进一步论证。
行政和解制度主要是通过当事人过程参与的协商机制,尽可能地听取当事人及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使相应执法决定更容易为当事人接受,从而更有利于做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迅速恢复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推出行政和解制度的重要目的。此前,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积极探索监管执法的行政和解新模式》的署名文章中指出,采取行政和解是当前一种比较实事求是的做法,有利于投资者损失获得补偿。他还建议可以趁人大修法之机,在《证券法》和《期货法》中先行确立我国证券期货执法中的行政和解制度。
近些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虽然执法效率明显提高,但是,由于证券监管部门执法资源、权限有限,现行执法模式难以适应证券期货市场执法的时效性要求。特别是面对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该如何让它们得到有效地解决,并且对投资者形成最大限度的保护。
行政和解制度作为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在美国、英国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证券期货行政执法中得到广泛运用,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以美国为例,美国证监会在执法工作中将和解结案列为案件成功解决的情形之一,和解比例高达90%。证券行政和解执法制度对美国证监会执法实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法学会关于证券行政和解执法的权威研究报告甚至认为,和解执法的有效性直接决定了美国证监会的执法整体效率。
在我国,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行政和解制度,但行政和解在许多方面已经得到了关注和认同。因此,立足我国证券期货监管所面临的现实,借鉴境外市场的经验,在证券期货监管领域引入行政和解制度,既符合中央的政策要求,也有相关的实践参考,符合现代行政执法改革的方向。
同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在我国证券期货执法中推行行政和解执法制度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其一,推行和解制度有利于提高证券期货执法效率;其二,推行和解制度有利于节约监管资源;其三,推行和解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
其实,行政和解执法制度在国内外成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施乐公司案件,2002年4月份,美国证监会宣布,施乐公司在1997年至2000年期间,夸大了15亿美元的税前利润、30亿美元的营业收入。施乐公司此后与美国证监会达成和解,并缴纳了1000万美元的和解金。
对于行政和解执法制度,业界也存在不同声音,比如是否会出现“花钱买平安”的情况。其实,这种情形监管层也已经注意到。因此,肖钢在上述署名文章中指出,在证券期货监管中实行行政和解制度,必须对监管机构严格执法的能力水平、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等提出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