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3日讯 继保监会日前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之后,昨日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再就相互保险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保监会明确,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将从三个方向推动相互保险发展。一是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按照公司化运作、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大型组织。二是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在特定行业或特定风险领域开展单一相互保险业务的专业相互组织。三是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为地市级以下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居民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相互保险组织。
根据国际经验,相互保险组织的融资难度相对较大。为培育相互保险这一新型市场主体,《试行办法》设置了相对较为宽松的准入条件。其中,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及“有不低于5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区域性、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000万元初始运营资金”和“有不低于1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
保监会表示,在制定《试行办法》的过程中主要体现了三方面原则,即总体趋同、体现针对性和大小有别。具体来看,相互保险在业务监管上采取与股份制公司基本趋同的规则;同时在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针对性规定,以充分保障参保会员的权益;并且对不同规模的相互保险组织进行适当区别对待,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基本按照保险公司的现行监管制度进行监管,区域性、专业性和涉农相互保险组织则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了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