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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失踪”不能让储户自己举证

2015年01月19日 08:19    来源: 深圳商报     堂吉伟德

  公认十分安全的一笔笔银行存款,近日却在多地频频“失踪”:浙江杭州42位银行储户发现,自己的数百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存款也出现“异常”,近3个月就有存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5亿元不知去向。

  在众多的新闻报道中,有一种极为常见的事例是,储户的银行卡会莫明其妙会增加一笔款项,不久又突然被划走。对此,银行给出的理由,往往是“系统出错”或者“操作失误”。钱多了还情有可原,毕竟这本属于银行的,倘若私吞会因不当得利而触犯法律。然而自己的钱本好好躺在账上,却莫明其妙失踪,银行若不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从道理上则很难行得通。

  然而事实却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定责任下,储户要维权和索赔几乎很难实现。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表示,“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然而对存款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均没有具体规定。出现银行丢失之后,银行就会把责任推向员工或者找“临时工”作挡箭牌,千方百计替自己开脱责任,更不会主动赔偿。由于举证难导致维权难,很多储户最后都往往“哑巴吃黄连”。

  其中最有名的案例,当属于2013年酒鬼酒在银行的存款被盗一个亿,虽然最后该公司打赢了官司,还是损失了数千万元。随着越来越多的银行存款在账上“不知去向”,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和储户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这个问题再次引起公众的关注,也值得政策层面的反思。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然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争议中,原告在提出主张时,要自己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由于消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只是限于很窄的范围,再加上银行与储户的纠纷,更多属于“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条款,银行霸王条款依旧存在,法律漏洞无以填补,储户维权的难度不小。

  除了举证难和对存款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缺乏规定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垄断经营之下,储户作为消费者的权益,未能获得尊重和保护,其资金的安全性没有引起银行的高度重视。自然,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从立法补位、消费维权和强化市场竞争多个层面入手。一方面,针对越来越多的银行存款“失踪”现实,主管部门应当出台相关的解释细则,对存款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进行明确,以便于进一步厘清和规范各方责任,让银行的责权利实现对接;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可以效仿消法的“举证责任倒置”做法,储户在提出权利诉求和相关证据之后,银行也应当出具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不能厚此薄彼。不过最重要的,还是通过政策的调整和引导,激活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竞争,加快整个行业的市场化程度,打破长期的垄断格局并实现充分竞争,储户的权利才会得到更好的重视。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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