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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凯:让滴滴专车们再飞一会儿

2015年01月12日 07:21    来源: 国际金融报    

  这对从短期为管理方解决部分难题,而从长期看,这是互联网思维在出租车领域的实际应用,是出租车领域的一种创新行为。对这种创新行为的鼓励和呵护,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应时之举,是对进步的肯定和顺应

  滴滴专车最近很热。一是身边的不少朋友享受到了它的服务,评价还不错;二是官方的“黑车”大棒,引起了媒体热议。

  这两点说了两个问题:一是客户体验。使用的客户说好,是滴滴专车能够被广泛接受的民意基础。并且,从目前的实践看,滴滴方、专车方、客户方,参与的三方都在得益,没人不高兴,这正是滴滴专车能够迅速声誉鹊起的前提。

  二是与管理者的冲突。这从官方的“黑车”定义可以看出冲突的烈度和潜在的风险。“黑车”的定性,是法与非法的定性,部分地方的管理者使用这个词汇,是在为滴滴专车定性。从去年8月19日推出滴滴专车服务以来,已经有几个地方的交管部门出来表态和行动:上海交通委定性是“黑车,营运不合法”,且一次性查扣了12辆车;山东淄博定性说“通过任何打车软件从事出租客运均属非法行为”;重庆索性查处Uber(优步)培训点,定为从事黑车经营。

  政府一行动,企业颤三颤。滴滴方面紧急辩白:滴滴专车是一个移动出行的信息平台,只和依法运营的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公司签约,从来不会和私家车签约合作。

  这辩白,传达的最直接明了的信息就是,滴滴是服从管理的,滴滴不会做违法的事儿。不和私家车签约,就是免责的最底线声明。同样,滴滴打车软件的鼻祖,来自美国的Uber进入中国市场,也选择了类似的合法化策略:由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劳务公司提供司机,由Uber进行专业培训,通过三方合作来实现合法化运营。

  看得出,私家车参与运营,就是当前管理方的尚方宝剑,而现实也正是,各地的法规都禁止私家车参与运营。据说,上海已依据这点,对查扣的15辆车中的5辆已经作出处罚,另7辆正在调查取证。对管理方的行为,不能说行无依据,但似乎行动得太着急了点儿。

  滴滴专车们的强势介入,不能不说是个冲击,而对这个冲击敏感的除了消费者(乘客)和参与方(合作的租赁公司、劳务公司和部分私家车主)外,还有两方:市场方和管理方。对市场方而言,就是目前已运营着的形形色色的出租汽车公司(处于灰色地带的黑车市场不加以讨论),新的竞争者带来的有市场压力也有市场机会,他们的运营模式主动或被动地在做着改变(滴滴打车让出租司机受益,而滴滴专车又让出租司机承受潜在压力),他们才应该是最先出面表态的对象。

  接着才是已经高调作出反应的管理方。管理方需要维护法规的权威,维护现有出租车市场秩序,这可以理解;但管理方同时还应该有更重要的职责,就是完善本地区交通系统,进而满足国家、人民和社会的需要。从这个角度理解,滴滴专车们的存在,恰恰弥补了交通系统的不足。首先,出租车供需矛盾比较突出,传统的出租车公司难以有效满足社会的多层次需求,滴滴专车们可以起到补充完善的作用;其次,滴滴专车们有效解决了供需资源的匹配问题,便于更有效地盘活资源,还可以解决增量问题,同时,还能根据供需情况低成本地调节资源供给。

  这对从短期为管理方解决部分难题,而从长期看,这是互联网思维在出租车领域的实际应用,是出租车领域的一种创新行为。对这种创新行为的鼓励和呵护,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应时之举,是对进步的肯定和顺应。管理方所担心的运营安全和有序管理问题,则很容易从技术层面加以解决;管理方所担心的税费等问题,也可通过技术手段加以解决,比如要求滴滴专车平台方代为完善国家的税费缴纳程序。当以这种思维处理滴滴专车类事件时,相关的障碍也可通过法规的调整来扫除,比如私家车不能运营的规定,就可以加以废止。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滴滴专车这个符合互联网思维的新事物,让他们再多飞一会儿,再多观察一段时间,肯定其进步部分,弥补其不足之处,才是管理方应该有的态度。在这方面,滴滴方多次援引的交通部记者会“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趋利避害、规范管理”的表态,就值得肯定。

  (作者系本报编委、总编辑助理)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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