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9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在证券期货执法领域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工作。为了具体实施行政和解制度,中国证监会专门研究制定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和解是一项立足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执法制度创新。对于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违法违规案件,监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与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使其主动交出不当所得甚至付出更高代价,直接用于补偿投资者。行政和解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行政执法程序的专门制度安排,使投资者获得比通过民事赔偿程序更为及时、便捷、直接的经济补偿。同时,让违法者付出必要的经济代价和成本,惩罚和制裁违法者,从而实现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的整体目标。
有效查处和惩治各类市场违法失信行为,并及时弥补投资者因违法违规行为所受的经济损失,是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着力改进执法体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办了“黄光裕案”、“绿大地案”、“万福生科案”等一批大案要案,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但是,由于行政执法无法解决投资者最为关心的赔偿问题,而民事诉讼实践中投资者往往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效果并不理想,进而影响到监管执法的整体效果,市场一直呼吁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从成熟市场的实践来看,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大量采用行政和解执法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一些国家采用行政和解执法的案件比例高达80%-90%。行政和解作为一种兼顾对违法违规者经济制裁和对利益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的补充性执法方式,其所体现的协商行政、效率行政等价值理念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现代行政执法改革的方向。正因如此,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明确提出“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希望通过行政和解这一执法创新,在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开辟行政监管直接为投资者提供有效救济的新渠道,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中国证监会经认真研究,拟定了相关工作方案,正式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在证券期货领域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工作。为了落实试点工作要求,中国证监会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的指导下,起草制定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行政和解协议的协商、执行和监督,行政和解金的确定、管理和使用等作了具体规定,归纳来说,行政和解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合理确立行政和解金补偿机制,最大限度弥补投资者损失。一是尽可能强化行政和解制度的补偿功能,要求监管机构在依法合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投资者损失,行政相对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所获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行政相对人交纳行政和解金的额度。二是确保行政和解金补偿的公平、公正,将行政和解金交由监管机构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补偿投资者损失。三是建立高效、便捷的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专业优势,简化申请程序,缩短申请时间,最大限度提高投资者获得补偿的效率。
另一方面,严格限定适用行政和解案件的范围,建立全面的权力约束机制。一是明确行政和解作为补充性执法方式的定位,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一律不得适用行政和解。采用行政和解的案件必须是当事人能够交纳行政和解金,投资者受损利益能够得到及时、便捷补偿的案件。二是强化监管机构调查职责,监管机构受理和解申请后,不得中止案件调查,坚决防止“以和代查”,始终保持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压力。三是建立严格的实施程序,既要求证监会内部和解实施部门与案件调查、处罚部门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又对行政和解程序中涉及的申请、受理、协商、签订行政和解协议、行政和解协议监督执行等各个环节作了明确、具体、严密的规范。
行政和解是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工作举措,也是我国行政执法的重要制度创新,实践中没有先例,缺乏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先行先试的改革,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的精神,经过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领域先行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工作需要借助全社会的力量和智慧,群策群力,共同把这项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同时,试点工作也可以为将来在立法中正式确立行政和解制度积累实践经验。为此,我们诚恳希望社会各界对《实施办法》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后发布施行,本着务实审慎、稳健周密、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开展好行政和解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