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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光大证券员工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案昨开庭

2014年04月04日 07:49    来源: 扬子晚报    

  原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3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双方就发生错单交易是否为内幕信息等内容进行了法庭辩论,原告杨剑波认为证监会的处罚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利于中国证券市场新兴业务的发展。

  杨剑波与证监会对簿公堂

  2013年8月16日11时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信息为内幕信息,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剑波给予警告,合并罚款60万元;并对其做出市场禁入决定。

  原告杨剑波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其已处于公开状态;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其对冲行为基于事先既定安排;原告杨剑波并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告提出中国证监会撤销其〔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内幕交易”之争暴露证券法滞后

  上海一家券商研究所所长对记者表示,光大事件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具有较大争议。根据错单交易采取的对冲措施究竟是“内幕交易”还是“市场操纵”值得商榷。内幕交易基于内幕信息。什么是“内幕信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北京律师刘昭彦认为,看似严谨准确的关于“内幕信息”的定义,在现实社会关系中很容易出现歧义。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授予证监会认定“内幕信息”的权力,至于证监会认定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则缺乏相应规范。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表示,目前我国证券法对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未作出明确和清晰的界定。

  若撤销处罚将阻碍投资者索赔

  “光大事件”发生半年多来,受牵连投资者的维权之路遭遇一波三折。在本已悬而未决的背景下,杨剑波提起的行政诉讼或成为投资者索赔新的绊脚石。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认为,如果最终杨剑波胜诉,则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有效,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前提亦不复存在,投资者索赔将失去最重要的事实依据。

  “但若法院驳回上诉,能够获得索赔的投资者范围可能将扩大至8月16日上午的部分投资者。”王智斌透露,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3月中旬受理了两位投资者依照侵权责任法提交的诉状,这或意味着“上午部分投资者也能索赔”的观点已初步得到法院认可。这是“光大事件”在索赔领域的重大突破。

  不过,对于投资者维权的最终结果,业界的预期并不乐观。鉴于针对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迟迟未曾颁布,对于案件审理、损失的计算以及如何赔偿现阶段都缺乏法律依据。

  一些律师则表示,海量的损失赔偿并非通过诉讼渠道就能解决,何况中国民事诉讼中目前尚欠美国式的集体诉讼机制,因此建立赔偿基金极为必要。 据新华社电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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