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3日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双方就发生错单交易是否为内幕信息等内容进行了法庭辩论,原告杨剑波认为证监会的处罚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利于中国证券市场新兴业务的发展。
2013年8月16日11时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信息为内幕信息,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剑波给予警告,合并罚款60万元;并对其做出市场禁入决定。
原告杨剑波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其已处于公开状态;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其对冲行为基于事先既定安排;原告杨剑波并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告提出中国证监会撤销其〔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