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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投资可交换债

2014年11月29日 09:30    来源: 北京日报     董禹含

  本报讯(实习记者 董禹含)宝钢集团近期拟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证监会昨日表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投资公开发行可交换债。

  证监会表示,从债券所含换股权的角度看,可交换债与可转债都具备转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未来选择权。从基金财产投资的角度来看,公开发行可交换债与可转债在投研决策依据、风险收益特征、交易走势特点等有很强的相似性。

  “对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投资范围包括可转债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投资公开发行可交换债。”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投资公开发行可交换债的比例等投资限制、估值核算原则、信息披露均应参照可转债,且投资比例应当与可转债合并计算。


(责任编辑: 郭晓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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