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首只私募可交换债在深市推出以来,公募可交换债品种有望近期登台亮相。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的上市交易、信息披露、换股等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证监会2008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可交换债券是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作为发行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担保及交换标的而发行的公司债券,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债券交换成上市公司股份。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比,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换股标的是发行人以股东身份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可交换债不影响标的上市公司总股本。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股票质押等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可交换债品种融资成本低,存续期长,上市公司股东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财务状况进行个性化产品设计,合理安排股份交换计划。可交换债作为股债结合品种,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为增信方式,偿债风险较小,另外还内嵌换股权利,投资者有机会享受更多收益,有利于满足市场不同的投资需求。深交所发布的《细则》包括可交换债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及换股、赎回等内容,其中用于交换的股票在可交换债发行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开始换股,同时,根据中国结算《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可交换债发行前,受托管理人应当开立可交换公司债券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设定为担保及信托财产,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据悉,深市首只私募可交换债券“13福星债”已完成整个产品周期并于2014年7月25日摘牌,第二只私募可交换债“14海宁债”已完成发行,拟于近期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转让。其中,“13福星债”由创业板上市公司福星晓程(行情,问诊)第三大股东发行,发行规模2.565亿元,票面利率6.7%,发行人以所持1000万股福星晓程股票及其孳息为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据统计,目前投资者已全部换股完毕,并获得10.69%左右的平均换股收益率。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可交换债券作为落实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探索多层次资本市场股债结合品种的创新尝试,不仅有利于盘活上市公司股东存量股份,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新的融资渠道,也有利于满足市场多样化投资需求,后续深交所将继续加快固定收益产品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