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17日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健全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提高市场有效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退市意见》主要从五个方面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
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退市意见》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
二是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类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三是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对现有的退市指标作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作了归纳列举。
四是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设置“退市整理期”,并统一安排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交易。
五是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针对退市工作的特殊性,《退市意见》重点强调了退市中的信息披露、主动退市异议股东保护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违法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