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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2014年09月18日 08:0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关于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9月1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基金主代码 07003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年9月2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4年9月24日

  赎回起始日 2014年9月24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4年9月24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4年9月24日

  注:投资者范围: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2014年9月24日至2014年9月30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期,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但已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中心柜台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0%

  100万元≤M<200万元 0.32%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500万元≤M<1000万元 0.08%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

  10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5%

  500万元≤M<1000万元 0.2%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系统申购开放式基金业务,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开放式基金业务,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注:2013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2013年4月12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含电话交易)开通旗下部分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含电话交易)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T) 基金网上直销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中心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H) 赎回费率

  H<365天 0.10%

  365天≤H<730天 0.05%

  H≥730天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 转换业务

  本次公告的转换业务仅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的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之间的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仅限“前端转前端”的模式)及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1)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转入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时,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C×(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转入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时,收取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F)+M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M为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2、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1)从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转换至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仅收取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的赎回费

  (2)从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转换至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2014年3月12日起,嘉实货币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入、定投)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c)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d)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f)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a)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c)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d)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北京万豪中心D座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室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86号城市之心30H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T1-1202

  电话 (0755)25870686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颐和国际大厦A座3502室

  电话 (0532)66777766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313室

  电话 (0571)87759328 传真 (0571)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5层04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3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座4202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2415-2416室

  电话 (020)87555163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10)嘉实基金直销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网上交易投资者开通电话交易后可以通过电话交易赎回、转换所持基金份额,持工行借记卡、建行龙卡储蓄卡、农行金穗卡、广发银行理财通卡、招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可以通过电话交易系统购买基金。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6.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券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投资咨询机构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6.3其他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的事项

  (1)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的代销机构包括: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各代销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等信息,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自2012年9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2014年9月24日至2014年9月30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刊载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5)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6)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8日


(责任编辑: 康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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