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就监管范围、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该《办法》的实施,为私募划出了明确的监管界线,后者恣意生长的局面行将终结。
8月2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实施,由此开启了私募基金制度化监管时代。该《办法》到底蕴含着怎样的监管思路?新金融记者专访金融专家、环渤海金融研究院院长、环渤海金融业联合会会长、联交所执行总裁刘瑞。
新金融:此《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刘瑞:发改委主导下的私募投资基金在天津先行先试以来,因无须前置审批呈现出井喷式发展,但法律地位和监管制度始终不明晰。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首次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但在明确证监会与发改委对私募投资监管权上选择了妥协,未能将私募投资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的范畴。2013年中央编办下发通知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划归证监会监管,私募投资基金由多头监管逐渐转变为单一监管,但在《办法》未出台之前而言,多部门参与监管的问题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新金融:为什么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登记备案;备案后的机构能够保证投资者财产安全吗?
刘瑞:党的十八大强调,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证监会授权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对私募投资基金开展行业自律,提供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新金融:如何避免公开募集?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可否作为合规投资者?什么情况下可以豁免穿透和合并计算投资人数量?
刘瑞:为防止变相公开募集,《办法》明确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对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将其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豁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新金融: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募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及资金来源情况有哪些要求?
刘瑞: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短信、网络、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新金融:投资运作具体行为有哪些要求,体现了什么样的监管思路?
刘瑞:《办法》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要求根据或者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事项,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坚持专业化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事项,要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投资运作的相关规定实际是对整个私募基金业市场的行为准则划定了一个运作底线,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
新金融: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是如何分类监管,是否强制加入基金业协会?如果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监管处罚依据是什么?对于创业投资基金有何特别约定?
刘瑞:《办法》明确提出差异化行业自律监管安排如下:一是要求私募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时,明确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是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对私募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机构,不强制其加入基金业协会。
《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设专章进行特别规定,强调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模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新金融: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发证明时,明确写明是金融机构,那么其税收政策是否参照金融机构税收政策执行?
刘瑞:私募投资基金明确为金融机构,但暂时无法按现在特定的金融机构征税,小额贷款公司也是这个情况,国税总局将逐步取消创新型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创投基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金融:现阶段各类“理财宝宝”业务高歌猛进,私募投资基金可否借助互联网平台推广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如果没有进行备案承担什么后果?
刘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禁止与各类互联网平台合作公开途径推广业务,针对没有备案的机构,发现后要接受处罚,如涉及非法集资造成群体事件,接受刑事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