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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划分监管与自律界限

2014年08月28日 16:05    来源: 财新网    

  针对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近日召集多家私募机构高管座谈,细陈监管与自律界限。

  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下称私募部)主任陈自强介绍了《办法》的“六个原则”,即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结合、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分类监管与重点监测监控相结合、适度监管与底线监管相结合、全口径登记备案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

  陈自强还透露,下一阶段,私募部将研究制定促进私募行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

  目前,《办法》主要明确了五项制度安排,一是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二是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三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四是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五是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

  基金业协会会长孙杰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确立了私募基金行业的正式法律地位,必将提升行业责任感和影响力,进一步激发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活力和正能量,培育和弘扬理性、诚信、专业的投资文化和契约精神,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勤勉尽责、忠实道德、专业规范的受托人制度,对于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带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孙杰指出,协会将坚持事后备案、适度信息披露、市场主体自治和行业自律原则做好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自2014年2月7日起,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工作。截至7月底,经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970家,管理私募基金5696只,管理规模为2.15万亿元。

  此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管理资产规模3.19万亿元,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资产规模7万亿元,上述私募产品合计规模约12.34万亿。

  多位私募老总熊晓鸥、裘国根等16家机构代表出席了座谈会。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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