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投资者保护、建立进退有序的股市良性生态,确保中国资本市场新陈代谢机制健康运转实乃当务之急。
7月4日,《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业内人士认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退市意见的发布进一步夯实了资本市场制度根基,有利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实现优胜劣汰,惩戒重大违法行为,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引导理性投资。
根据退市意见,上市公司退市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主动退市,二是强制退市。
“主动退市”这一概念比较新鲜,但并不是第一次在公开文件中提及。在今年5月发布的新“国九条”中,就有支持上市公司“实施主动退市”的要求。退市意见提出,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地位维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为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或者为便捷、高效地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等实施调整,或者为进一步实现公司股票的长期价值,可以实现主动退市。意见还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
业内人士称,退市常被作为判断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但是对于主动退市而言,这其实是一个中性概念。可能正是对何为“主动退市”缺乏统一认识,导致在制度层面未能给予主动退市足够重视与应有地位,表现为在退市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混同,没有充分体现主动退市的特点。
去除退市的负面标签,给予上市公司更多自由选择,是建立进退有序的股市健康生态系统的重要前提。数据显示,自中国资本市场设立20多年来,仅有78家公司因各种原因退市。这一数据大大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
如果说主动退市是一种自由选择和充分博弈的话,那么强制退市则必须强化并做好一系列制度安排,而这一点最为投资者所关注。
针对欺诈上市的重大违法行为,明确《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规定的操作性安排,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场。此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多次强调新退市制度改革的目标。
众所周知,为了弥补原有制度的缺陷,沪深交易所于2012年6月推出退市制度改革,在调整、改进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细则中,增添了衡量指标,细化了相关标准,设置了退市通道,规定退市公司可进入股转系统交易。这一系列举措,让*ST炎黄、*ST创智两只ST股相继退市,上市近17年的*ST长油也于今年6月摘牌。
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退市制度一直被各方所诟病,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市场上屡屡出现“不死鸟”,这也直接导致“壳资源”价格高企,各种虚假重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时发生,屡禁不绝。而有的上市公司为避免退市,各利益相关方频频利用退市制度的漏洞,钻空子、打擦边球等,使退市制度形成虚设。
这一现象引起监管层的长期关注。此前,为贯彻新国九条,证监会主席肖钢指出,要抓紧启动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推出市场化多元化常态化的退市制度,对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严格退市,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支持上市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实施主动退市。
市场人士表示,作为股市新陈代谢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新股发行体制紧锣密鼓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同时,退市制度也应进一步完善细化,现在则是到了加快退市制度改革步伐的关键阶段。
专家指出,长期以来退市难、退市少的情况比较突出,既有退市制度不够完善的因素,也有退市标准执行不到位的情形存在。退市意见发布后,短期内这依然可能是一个较突出的问题,但达到退市标准却没有退出的情形则应该杜绝。
业内人士认为,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一是丰富退市的内涵,为依据自身发展战略、利益等考虑,有自主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二是针对欺诈上市的重大违法行为,明确《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规定的操作性安排,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场;三是保持退市制度的严肃性,进一步抑制绩差股炒作,增强市场的有效性;四是改善退市的内外部制度环境,维护公司稳定、投资者稳定、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
市值管理专家、经伦传成(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延庚指出,新退市制度改革将以“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为原则,在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两方面做出重点突破,同时进一步明晰多元化退市标准的执行问题,集中、系统地向市场传递出明确的、从严实施退市制度的政策信号。
退市制度改革是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发行、退市,作为资本市场的进出两端,其改革的实践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两头”改革的成效,也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企业“在市”期间的质量与作为。
可以预期,退市制度的完善和严格实施,将进一步理顺中国股票市场的进出通路,从而确保建立一个良性、健康的投资生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