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此次发布的《退市意见》主要呈现出三大亮点,不得不让我们为其点“赞”。
亮点一是明确提出“主动退市”这一概念。
其实,“主动退市”并不是第一次在公开文件中提及。在今年4月份发布的新“国九条”中,就有支持上市公司“实施主动退市”的要求。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近年来,我国有一些主动退市的案例出现,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混同,主动退市的制度成本与社会成本总体偏高,公司选择这一渠道的动力不足。
有统计显示,从2001年至今沪深交易所累计退市的78家公司中,主动退市的占比约为四成。而在美国等成熟市场,主动退市的比例甚至超过了强制退市,如2003年至200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6%,约1/2是主动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8%,主动退市占近2/3。
之所以上市公司不选择主动退市,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传统观念中,退市常常被作为判断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而这也间接导致退市难、退市少的情况比较突出。
而监管层此次提出“主动退市”这一概念,并从三方面做出安排,其用意之一就是改变退市的“负面标签”。
亮点二是把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列入强制退市的范畴。
根据退市方案,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并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实际上,我国证券法中有关于“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的相关规定。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A股市场上被查处的造假者从未被清除出去。去年的万福生科欺诈发行案震惊整个市场,可是造假公司依然苟活于股票市场当中,这让退市制度陷入尴尬境地。
此次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列入强化退市的范畴,必然会对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公司敲响警钟。
亮点三是引入民事赔偿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退市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标,也是退市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的实际问题。然而,一直以来,如何做好投资者保护是退市过程中的一大难题,特别是在引入重大违法退市标准之后,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笔者认为,要让退市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只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的宣誓,更重要的是以单个公司的案例来体现这种意志。相信随着新的退市制度的实施,假以时日,会有新的退市公司出现,而在投资者权益方面,《退市意见》提出的举措也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