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次改革目标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对记者表示。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退市制度的规定,2001年水仙电器、广东金曼两家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交易,成为首批依法退市公司。至今,沪深交易所累计已有78家公司退市。”邓舸介绍。
他同时指出,在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退市情形规定不够全面、退市相关指标设定不够合理、退市后安排不够配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有效等问题,特别是由于具体的执法标准不够明确、具体,一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退出市场,影响了退市制度的具体实施效果。
此次对于退市制度改革的亮点颇多,具体来看,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二是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四是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作为退市制度完善要考虑的重点问题之一。
“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证券市场推进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安排。改革完善好退市制度固然重要,而发挥退市制度的功能作用,更要在监管实践中确保退市制度的严格遵守和执行。”邓舸说,证监会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和协调,严格落实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他表示,必须看到,进一步改革完善退市制度还涉及到现有市场条件、社会环境配套问题,包括市场自身发展阶段、市场化程度以及投资文化、地方维稳、投资者保护、司法保障等因素,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渐进性。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共同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不断提高我国退市制度的科学性与可执行性。
在证监会发布《退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沪深两个交易所也相应地对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
“对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实施强制退市的规定,很有意义。”东南大学经管学院名誉院长、著名资本市场专家华生表示。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上市规则所体现出的退市标准,纳入了主动退市安排,与国际惯例更加接轨,进一步丰富了退市选择。特别是,“主动退市是新退市制度完善后的最大亮点,它在资本市场发挥并购功能和未来退市制度发展方向上都符合大潮流,它将为资本市场充分发挥并购重组作用,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制度安排,也为退市制度改革指明了更加市场化的导向。”
“上市规则中新增欺诈发行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强制退市的有关规定,过去我们没有这么重的条款,这是从上市资格角度对重大违法行为提出的一票否决机制,可以说是退市制度中最具有杀伤力和威慑力的新增条款。”董登新说,“今后一旦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基本上就等于是‘自杀’了。”
“我们过去没有应有的制度安排,通过这次改革,确立了强制退市的规定,将极大提高违法成本,使得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披行为直接导致摘牌的严重后果,相信会对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华生说。
他同时强调,当前市场总体支持严格退市,而一旦退到自己所持有股份的公司头上,投资者往往就态度大变,这种情绪和心态必须扭转。投资者应切实看到退市风险的存在,也应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一道,共同承担起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责任。在退市改革推进的过程中,市场各方都要从自身做起,归位尽责,而这也恰是退市改革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过程的题中应有之义。